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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仓库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等的有关规定。
9.1.2 仓库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物品储存要求。当仓库工艺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9.1.3 仓库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气流分布应满足仓库内温度、湿度均匀度的要求;
2 水平方向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3 温度、湿度要求不同的仓库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4 叉车充电间和中药材养护间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单独设置。
9.1.4 仓库机械防排烟系统与排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1.1 本条强调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与设计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面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1.2 仓库内空气的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外,还应满足仓库内物品的特殊要求。
9.1.3 仓库一般层高较高,高架仓库层高可达30m,货架高度至仓库顶棚附近,整个仓库空间要求温、湿度一致,空气调节系统应保证送风气流分布均匀。高架仓库采用上送风方式时,应采用下回风或侧下回风方式,保证送风气流能够达到仓库下部,避免送风气流短路。
(1)对于阴凉库,应根据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及仓库空气调节系统冷负荷,符合空气调节系统送风量,保证空气调节系统送风量能够满足冷负荷要求。
(2)减少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穿越建筑防火墙的几率,保证建筑防火体系的完整性,限制火灾的横向蔓延。
(3)不同温、湿度要求的库区,设在一个空气调节系统中,难以协调、影响使用。仓库空气调节系统宜按仓库的不同功能区分设。
(4)铅酸电池在充电时有氢气溢出,故宜单独设置。
(5)中药材养护包括烘干及熏蒸除虫,烘干时带有水汽和异味,熏蒸时气体有毒,应避免窜入其他房间。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排风系统合用,可减少通风排烟设备,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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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节能
- 12.2 环境保护
- 12.3 职业安全卫生
- 附录A 叉车作业通道宽度计算
- 附录B 仓库有效使用面积计算
- 附录C 仓库温湿度测点终端设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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