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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照明


10.2.1  仓库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照明宜利用自然采光。

    2  库房照明光源应以高效气体放电灯为主,灯具应采用具有防护罩、隔热的节能型灯具,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3  库房内不得安装碘钨灯、100W以上白炽灯等高热灯具。

    4  仓库的零拣、退货、包装作业区域照度不应低于200lx;收货区、发货作业区域不应低于150lx;储存区域不应低于100lx。

10.2.2  多层库房内除应设置正常照明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照明系统。走道、楼梯等夜间值班人员进出路线处应设置备用照明,电源应与库房内正常照明系统分开,控制开关应安装在值班人员进出方便处。

10.2.3  仓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仓库的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以节约能源,可在屋顶设置采光带,墙面设置采光窗或采用光导照明。

    气体放电灯发光效率高,寿命长,有利于节能。由于气体放电灯配套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

    仓库为储存物品用,物品存放时间较长,且大多为可燃物,所以灯具选择尤为重要,灯具选择不合理就相当于增加了火灾隐患,所以灯具要求具有防护罩、隔热、散热效果好的节能型灯具,而且不得安装碘钨灯、100W以上白炽灯等高热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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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GB5107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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