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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布置规定
5.2.1 反应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应器与采用气相热媒加热的蒸发器之间的净距离,宜缩短。
2 对于内部装有搅拌或转子的反应器,应在顶部或端部留出搅拌、转子的轴和电机拆卸、起吊等检修所需的空间和场地。
3 反应器的裙座或支耳应有足够高度,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措施,裙座或支耳与混凝土接触处的温度不应超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受热温度。
5.2.2 缩聚反应器与其喷淋冷凝器应靠近布置。
5.2.3 喷淋冷凝器和蒸气喷射泵的安装高度应满足降液的要求。降液管宜垂直伸入液封槽中,当条件不允许时,起始管段应至少有3m的垂直长度,且斜管与垂线的夹角宜小于30°。
5.2.4 乙二醇分离塔与塔顶冷凝器、回流罐、塔釜出料泵宜按工艺流程顺序靠近布置。
5.2.5 乙二醇分离塔的空冷器应布置在厂房屋顶,并应采取防震措施。
5.2.6 蒸气发生设备应布置在所服务设备的下方,气相热媒的凝液应能自流返回蒸气发生设备。
5.2.7 乙二醇收集槽和热媒收集槽应布置在低于使用设备点的位置。
5.2.8 热媒输送泵宜集中、敞开或半敞开布置。
5.2.9 切粒机的布置应留出排废通道和堆积排废物的场地。
5.2.10 带有搅拌器的容器、列管式加热器应留出足够的维修空间。
5.2.11 在设备需要进行操作、维修的位置,应设置操作平台和梯子。
5.2.12 在可能有少量可燃液体泄漏的设备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
5.2.13 工艺设备的布置除应符合本章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SH 3011的有关规定。
5.2.1 本条作为反应器布置的规定:
1 为减少热损失和造成蒸气的冷凝。
3 聚酯工厂反应器内壁的温度在260℃以上,需要采取隔热措施,以防止裙座或支耳把热传到支承它的钢筋混凝土构件而使其受损。
5.2.3 本条规定是为使降液畅通。
5.2.6 蒸汽发生设备指汽相热媒蒸发器、热媒脱过热器、乙二醇蒸发器等。
5.2.9 生产装置开车初期有一定量的切片排废,为此需要留有临时堆放排废带条的场地。
5.2.11 “在设备需要进行操作、维修的位置”是指喷淋冷凝器的液封槽、浆料调配槽、熔体过滤器、乙二醇分离塔的入孔位置、需要进行操作的反应器进料和出料阀门的位置等。
5.2.12 “可能有少量可燃液体泄漏的设备”包括热媒膨胀槽、热媒输送泵、乙二醇蒸发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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