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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聚酯工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举例
B.0.1 聚酯工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的有关规定。
B.0.2 安装在室内采用填料密封或机械密封输送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离心泵,在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的条件下,以泵的密封处为中心,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2):
1 半径2m,地坪上的高度1m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1区。
2 半径3m,地坪上的高度1m,且在1区以外的区域,应划为2区。
B.0.3 安装在室外采用填料密封或机械密封输送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离心泵,在通风类型为自然、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的条件下,以泵密封处为中心,半径3m、地坪上的高度1m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2区(图B.0.3)。
B.0.4 采用填料密封或机械密封用于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搅拌器,在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的条件下,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4):
1 水平方向距搅拌槽外沿1m,从释放源上方1m到地面,地面上方1m且水平方向距搅拌槽外沿2m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1区。
2 地面上方1m且水平方向距搅拌槽外沿4m范围内并在1区以外的区域,应划为2区。
B.0.5 甲类可燃流体设备、管道上的阀门,在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的条件下,以阀门密封处为中心,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5):
1 半径1m空间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1区。
2 半径1.5m,且在1区以外的区域,应划为2区。
B.0.6 甲类可燃流体设备、管道上的法兰,在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的条件下,以法兰密封处为中心,半径1m空间范围内的区域,宜划为爆炸危险区域2区(图B.0.6)。
B.0.7 当厂房中的地坑不具备机械通风条件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防爆区中的地坑,宜划为2区。
2 2区范围内的地坑,应划为1区。
B.0.8 乙类可燃流体的事故排放口,在通风类型为自然、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的条件下,以排放口为中心,半径5m的空间范围内的空间,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2区。
B.0.9 酯化水储罐通气管排放口,在通风类型为自然、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的条件下,以排放口为中心,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9):
1 半径3m的空间范围内的空间,应划为1区。
2 半径5m的空间,且在1区以外的区域,应划为2区。
B.0.10 异丙醇液槽,在通风类型为人工、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良好的条件下,距异丙醇液槽外沿2m范围内、从地面到液槽上方排风设施之间的区域,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1区(图B.0.10)。
B.0.11 三甘醇清洗炉,在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的条件下,水平方向距清洗炉外沿2m,从释放源上方1m到楼面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2区(图B.0.11)。
B.0.12 当袋装对苯二甲酸或间苯二甲酸用人工开包方式卸料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口和接收槽的内部,应划为20区。
2 当接收槽设有抽气除尘设施时,水平方向的整个卸料间(包括地坑),垂直方向从楼面(地面)到开包位置以上2m的范围内,应划为22区。
3 当接收槽未设抽气除尘设施时,卸料口周边1m距离的范围并向下延伸到楼面(地面并包括地坑),应划为21区;水平方向从卸料口周边1m以外延伸到整个卸料间(包括地坑),垂直方向整个卸料间高度范围内,应划为22区。
B.0.13 袋装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的仓库,水平方向整个仓库,垂直方向从地面到最高的堆包高度以上2m范围内,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22区。
B.0.14 当采用气力输送对苯二甲酸时,输送站、卸料站周围1m范围内,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22区。
B.0.15 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称量设备,设备周围1m范围内,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22区。
B.0.16 当释放源、释放源等级、通风条件与本规范第B.0.1~B.0.15条有差异时,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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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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