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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供配电
9.1.1 聚酯工厂生产装置和主要辅助生产设施的生产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他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9.1.2 聚酯工厂的两回路电源宜由电力系统不同母线段提供,每回路应能满足工厂中连续性生产的负荷用电。
9.1.3 聚酯工厂的配变电所、电动机控制中心、不间断电源应设置在安全区。
9.1.4 聚酯工厂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9.1.5 变电所应装设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当其中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工厂中连续性生产的用电。
9.1.6 聚酯工厂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酯工厂中主要的可燃性气体分级、分组,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乙二醇的分级、分组为ⅡAT2。
2)联苯、联苯醚的分级、分组为ⅡAT1。
3)乙醛的分级、分组为ⅡAT4。
4)三甘醇的分级、分组为ⅡAT2。
5)异丙醇的分级、分组为ⅡAT2。
6)甲醇的分级、分组为ⅡAT1。
7)对苯二甲酸的引燃温度组别为T11。
2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1.1 根据聚酯工厂的用电负荷特点,其连续性生产的用电为二级负荷,且容量在聚酯工厂中占的比例较大,所以聚酯工厂的供电电源按二级负荷提供。鉴于聚酯工厂消防用水量一般超过30L/s,因而聚酯工厂的消防用电规定为二级负荷。
9.1.2 聚酯工厂按二级负荷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目前聚酯工厂用电负荷较大,以生产能力500t/d的聚酯工厂为例,配电变压器的装机容量约8000kV·A,其供电电源一般从同一区域变电站引来,为了确保生产的连续性和供电可靠性,规定两回路电源宜由电力系统不同母线段提供,每回路应能满足全部连续性生产线的负荷用电。
9.1.3 聚酯工厂的配变电所、电动机控制中心、不间断电源UPS电源间,若设在爆炸危险场所,需要采用正压通风等措施,加大了一次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所以规定了应设置在安全区。
9.1.4 规定聚酯工厂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是考虑到变压器和线路故障,以便提高系统的供电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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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结构设计
 - 12 给水排水
 - 12.1 给水
 - 12.2 排水
 - 12.3 消防设施
 - 13 暖通和空气调节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通风与采暖
 - 13.3 空气调节
 - 附录A 半消光纤维级聚酯切片质量的设计指标
 - 附录B 聚酯工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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