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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生产装置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厂房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等地区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1.2 建筑设计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1.1.3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合理利用地方材料和工业废料,并应满足所在地区建设及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条文说明
    11.1.3 目前住房和建设部与各省均有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以及对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本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各建设项目可根据各地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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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设计原则
 - 3.2 一般规定
 - 3.3 工艺计算
 - 3.4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 3.5 危险、危害因素
 - 4 工艺设备
 - 4.1 工艺设备选择
 - 4.2 工艺设备配台
 - 4.3 设计参数选取
 - 4.4 反应器制造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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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布置原则
 - 5.2 布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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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给排水管道
 - 6.3 管材选用
 - 6.4 管道柔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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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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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 热媒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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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控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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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控制系统配置
 - 8.5 控制室
 - 8.6 安全联锁
 - 8.7 仪表安全措施
 - 9 电气和电信
 - 9.1 供配电
 - 9.2 照明
 - 9.3 防雷
 - 9.4 静电接地
 - 9.5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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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结构设计
 - 12 给水排水
 - 12.1 给水
 - 12.2 排水
 - 12.3 消防设施
 - 13 暖通和空气调节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通风与采暖
 - 13.3 空气调节
 - 附录A 半消光纤维级聚酯切片质量的设计指标
 - 附录B 聚酯工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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