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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防雷


9.3.1  聚酯生产装置厂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9.3.2  对苯二甲酸仓库、聚酯切片库、对苯二甲酸料仓,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9.3.3  聚酯工厂的热媒站,当使用氢化三联苯或二芳基烷作为热媒介质时,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使用联苯、联苯醚作为热媒介质时,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9.3.4  聚酯工厂配变电所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侧,应设置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9.3.5  燃料油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9.3.6  聚酯工厂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3  氢化三联苯以及二芳基烷的供货厂商没能提供上述介质的爆炸下限数据,而提供了联苯、联苯醚的爆炸下限数据。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关于建筑物防雷分类的规定,介质为非爆炸性时,则不应划为二类,所以作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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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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