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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2.1 泵房通风与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泵房型式及对空气参数的要求确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L490的有关规定。配电房等电气设备间采暖通风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和《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的规定。设备对室内空气参数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10.12.2 在满足泵站工程运行需要的前提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在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及运行工况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10.12.3 主泵房和辅机房夏季室内空气参数宜按表10.12.3-1及表10.12.3-2的规定选用。
表10.12.3-1 主泵房夏季室内空气参数

表10.12.3-2 辅机房夏季室内空气参数
10.12.4 主电动机宜采用管道通风、半管道通风或空气密闭循环通风。风沙较大的地区,进风口宜设防尘滤网。
10.12.5 通风系统风管(道)内的风速宜按表10.12.5采用。
表10.12.5 风管(道)内的风速(m/s)
10.12.6 中控室和通信室的温度不宜低于15℃,当不能满足时应有采暖设施,但不得采用火炉。电动机层宜优先利用电动机热风采暖,其室温在5℃及其以下时,应有其他采暖设施。严寒地区的泵站在非运行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设置采暖设备。
10.12.7 需要设置事故排烟的场所,其排烟系统宜由平时使用的排风系统兼顾,但在事故发生时,应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换气量。
10.1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 夏季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达不到本标准表10.12.3-1、表10.12.3-2规定的室内空气温度要求,或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虽能达到本标准表10.12.3-1、表10.12.3-2规定的室内空气温度要求但不经济时;
    2 有人员长期值班的房间或部位,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标准或室内热、湿环境要求时;
    3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机电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10.12.9 当采用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采用空气调节的区域,室内宜保持5Pa~10Pa的正压。

条文说明
10.12.1 泵房的通风方式有:自然通风,机械送风、自然排风,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机械送风、机械排风等。选择泵房的通风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泵房的结构型式及对空气参数的要求选择,并力求经济实用,有利于泵房设备布置,便于通风设备的运行维护。
    地面式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全机械通风、局部空气调节等方式。
    地下式泵房宜尽量利用已有的对外联系洞廊作为通风道,当仍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再设置专用通风道。兼作通风道的交通道,其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当室内空气参数仍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空气调节装置。
    泵房的采暖方式有电动机热风采暖、电辐射采暖、电暖器采暖、热风采暖和热水采暖等。我国各地区的气温差别很大,需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设备的要求,合理选择采暖方式。
10.12.3 两表系参照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对于南方部分地区,夏季室外计算温度较高,无法满足一般通风设计的要求,若采用特殊措施又造价昂贵,故表中定为比室外计算温度高3℃。
10.12.5~10.12.9 这五条系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L490的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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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设计标准 GB50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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