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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采 矿


5.1.1  采矿作业过程的穿孔(凿岩)、爆破、铲装、运输等生产工序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和通风除尘措施。缺水地区或山坡露天矿山穿孔作业可采用干式捕尘。

5.1.2  矿山应配备专用洒水车,定时对道路洒水抑尘。汽车运输时应采取防止矿岩洒落的措施。

5.1.3  地面破碎站、地下破碎硐室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除尘设备宜选用高效干式除尘器。

5.1.4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井和副井工业场地、回风井井口位置应远离居民区。当条件受限时,可设在居民区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  采矿作业使用燃油动力设备时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5.1.6  排土场应充分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少占耕地、林地,排土场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的有关规定;排土作业区等产尘点应采取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

5.1.7  露天采坑水、地下矿井涌水等应收集并排入储水池、储水塘等储水设施,经处理后应回用或达标外排。

5.1.8  排土场的淋溶水、含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矿山废水应做净化处理后回用或达标外排。

5.1.9  采矿场、排土场、矿区道路应设置完善的截排水系统和防治水土流失的拦挡防护设施。

5.1.10  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应采取稳定处理措施,并应设置预防、监测设施。对可能发生塌陷灾害的采空区地面应设置预防、监测设施。

5.1.11  造成土地破坏的矿山,应按照有关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5.1.12  矿山无毒废石宜用于露天矿坑、地下采空区、开采塌陷坑的充填或用作建筑材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处置或利用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5.1.13  穿孔机、凿岩机、空压机、通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适宜的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


5.1.1  采矿过程中穿孔(凿岩)、爆破、铲装、运输是主要尘源产生工序,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有条件的矿山都要采用湿式凿岩,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山坡露天矿山穿孔作业地点,不能采用湿式凿岩时,用干式凿岩必须配有捕尘装置。

    爆破、铲装的基本防尘措施是湿式作业,即爆破前向预爆区洒水,采用水封爆破,在炮烟抛掷区内设置水幕,在电铲装矿前30min预先湿润爆堆,铲装时喷雾洒水。

    向卸落的矿石喷雾洒水,是较简单、经济的防尘措施,但要避免造成溜井堵塞和粘结,并保证满足选矿所需含水量要求。

5.1.2、5.1.3  矿石、废石运输是矿山非常重要的生产工序,也是最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环节,其中汽车运输产生的粉尘是矿山较严重的污染源。当受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汽车运输时,加强对道路路面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路面平整,避免凹凸不平,是防止矿岩洒落、道路扬尘和噪声污染的关键措施。同时要配备专用洒水车定时洒水,装载粉矿的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防止路面二次扬尘。

    部分矿山为方便矿石运输,在矿石进入选矿厂之前,设有采场地面固定式破碎站、移动破碎站、半移动破碎站或地下破碎硐室,其破碎系统及配套的带式输送机装矿、卸矿和转载处也是主要产尘点,要采用喷雾、通风除尘等降尘措施,条件许可时要选用布袋除尘器等高效干式除尘器。

5.1.4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井、副井是运送矿石、废石和人员物资的通道,地面主要设施多布置于井口位置,为矿山主要工业场地,容易产生废气、噪声、废水等环境污染。回风井井口是将地下矿井中的污风排出地面的通道,排出的污风容易污染居民区空气环境。因此,主井、副井、回风井井口位置要尽可能远离居民区。为保证进入地下矿井的风新鲜、清洁,主进风井井口尽可能选择位于产生粉尘等空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并设置卫生防护林带和采取洒水等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干旱和风沙地区,吸风口要背向常年最大频率风向。

5.1.5  燃油动力的装载机或运输设备会产生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有害废气,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坑和地下开采作业,通风条件很差,作业场所容易受有害气体污染,采矿作业使用燃油动力设备时,要安装尾气净化装置使尾气达标排放,并通过加强通风消除废气污染。

5.1.6  排土场占地面积大,要优先选择沟谷、荒地、劣地,尽量避免对自然山林、天然水系的破坏。排土场运输量大,作业面宽,对产尘量大的排土作业区和运输道路等产尘点要采取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

    钢铁工业矿山所产生的废石基本上都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排土场选择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的有关规定;污染防治措施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

5.1.7  采矿过程产生的露天采坑水或地下矿井涌水一般产生量较大,污染物含量相对较小,主要含矿岩微粒和少量残余炸药以及油垢等,经过收集和必要处理后可作为采矿作业用水、降尘和绿化用水或供选矿厂使用,也可就近作为其他工业用水或农、林、牧、渔等生产用水,既能减少废水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又能减少新水补充,节约水资源,如确实没有回用的途径,也可达标外排。

5.1.8  部分排土场的淋溶水和酸性采矿废水含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这类废水处理达到回用要求后方可回用,或处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才能外排。

5.1.9、5.1.10  采矿工程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土石方工程量较大,破坏和扰动了大量土地和植被,形成的裸露地表和废弃土石将成为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和来源,根据相关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其水土保持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执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露天开采形成的高陡边坡、道路和工业场地平整时的挖填边坡、排土场堆存的大量松散废土石等裸露面,在暴雨的作用下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下开采有可能产生地表塌陷,矿山企业要设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制订定期巡查监测制度,并尽可能采取相应的稳定处理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地质灾害事故。

5.1.11  采矿对土地的破坏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露天开采的挖损,地下开采的塌陷以及排土场的压占等。为保护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提出了土地复垦要求,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矿山开发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及其他相关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5.1.12  采矿过程产生的废石数量大,堆存于地表不仅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还将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无毒废石是指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石,钢铁行业矿山开采的废石多属于此类。有条件的矿山应采用内排的方式,将产生的无毒废石用于露天矿坑或地下采空区、开采塌陷坑的充填。对于某些可作为良好建材原料或配料的采矿废石,应积极联系当地有关单位予以综合利用。

    对含有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废石,为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其中含有毒物质的废石处置或利用,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等执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处置或利用按现行国家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 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 1360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等执行。

5.1.13  采矿过程的主要噪声设备包括穿孔机、凿岩机、凿岩台车、空压机、通风机等,声压级通常在95dB(A)~110dB(A)之间,有的超过115dB(A)。常用的噪声控制措施有:

    (1)消声器:降低风机等进、出口的空气动力性噪声;

    (2)隔声间、隔声罩:隔绝各种声源噪声;

    (3)吸声处理:吸收室内、罩内的混响声;

    (4)隔振:阻止固体声传递,减少二次辐射噪声;

    (5)阻尼减振:减少板壳振动辐射噪声。

    不同的设备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具有不同的特性,为达到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噪声排放要求,又符合技术经济的合理性,特制订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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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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