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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集中性环保设施
5.13.1 全厂产生的含水废油较多时,宜设置集中性废油再生站。含油泥渣应脱油处理后利用或进行回收处理。全厂的含锌尘泥应建设集中脱锌处理系统。
5.13.2 企业在各车间(工序)建立各自的废水处理循环系统的前提下,对各系统拟外排的废水,应设置集中性的总排水处理设施和深度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的水用作工业补充水进一步回用。浓盐水应优先进行冲渣、洒水等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浓盐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择晾晒池、膜处理、热处理或者各类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处理系统少量外排水应符合废水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不宜进入集中性总排水系统的废水应自成系统进行深度处理。
5.13.3 新建、改建钢铁企业宜设置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系统。
5.13.4 全厂应设置集中性的放射性物质管理机构和放射性废物的防电离辐射污染设施。
5.13.5 全厂的内燃机车产生的废油应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
5.13.6 全厂焦炉煤气、高焦混合煤气等含有酚氰污染物的煤气管网冷凝水,应集中回收送焦化厂或煤气站含酚氰废水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13.7 全厂应设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场,并宜设置防渗、抑尘设施。
本节所指的集中性环保设施是钢铁联合企业全厂集中性环保设施。
5.13.1 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要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有条件的可以送当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代为处置。
5.13.2、5.13.3 建设全厂性的总排水处理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全厂中水回用设施,是进一步提高钢铁企业水循环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可以节约新水。浓盐水要优先进行冲渣、洒水等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浓盐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晾晒池、膜处理、热处理或者各类组合技术进行处理。
5.13.4 可以设置短期(临时性)放射性污染废物贮存设施,但不宜设置放射性废物永久贮存设施,报废的放射源或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定期送交所在省(区)放射性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5.13.5 对全厂内燃机车产生的废油采取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比分散处理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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