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2 公用、辅助设施
5.12.1 燃煤锅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铁企业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房的大、中型燃煤锅炉用的煤,在其装卸、贮存、破碎、筛分、运输及上料等设施的产尘点应设置机械抽风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应回收利用。煤堆场宜采用封闭式贮煤设施;
2 燃煤锅炉应使用低硫煤或燃煤同时掺烧煤气,并应设置烟气净化设施。烟气净化设施可根据锅炉型号、所用煤质、地区情况等条件而定,宜采用干式高效除尘器净化。净化后烟气应由高烟囱排放。燃煤电厂应设置脱硫、脱硝、脱汞装置;
3 采用湿排灰渣系统,锅炉炉体用水系统的外排水和软化水系统排水应用作锅炉水力冲渣水。燃煤锅炉烟气湿式除尘和湿法脱硫的废水应经处理后回用;
4 锅炉水力冲渣和湿式除尘废水应设置循环系统,并应根据其废水的酸、碱特性,进行中和处理;
5 自备电厂的粉煤灰应综合利用,并应设置专用堆场。设计应根据干湿分排的原则,配置相应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挖灰和装灰机具以及运灰车辆;
6 灰场周围应设置往外运灰的道路。灰场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措施;
7 燃煤锅炉的鼓风机进口应设置消声器,出风口与管道间宜设置隔振挠性管;引风机及其管道应做隔声包扎处理。
5.12.2 煤气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煤气发生站宜选用新型节能煤气发生炉。煤气应脱硫、除尘,可根据其含硫、含尘状况,选用适当的脱硫、除尘技术;
2 煤气湿式净化处理的洗涤水应按水质条件分为热、冷两个循环系统。冷循环水系统的外排水应补充给热循环水系统,冷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应由工业水补给。在热循环水系统中应设置改善水质的旁流处理设施。旁流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树脂吸附法、化学絮凝法或酸化法等方法;
3 煤气发生站收集的焦油、焦油渣、煤气发生炉渣、筛下料应进行综合利用,并应防止二次污染;
4 煤气发生站焦油渣堆放场应采用防渗漏地坪,并应设置渗漏析出水收集设施,经处理后返回循环系统;
5 煤气发生站含酚废水,应根据含酚废水污染指标,选用相应的预处理方法及最终防控方法,并应综合利用。
5.12.3 乙炔发生站电石渣不得随意丢弃。电石渣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
5.12.4 铸造、机械加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铸造用化铁炉、电弧炉等的含尘烟气应进行捕集净化,烟气净化宜采用袋式除尘器;
2 包装材料加工厂喷漆工序应设置相应的漆雾尾气净化处理装置,各种工业炉烟气和制芯尾气应设置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
3 机修型砂处理、铸件及轧辊喷丸处理、砂轮干式修磨、胶辊干式修磨、粉煤灰输送、石灰石制备、木材加工等工序产尘点应设置相应的除尘设施;
4 机修锻造、木模、木材加工间等噪声产生点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5 鱼雷罐车、铁水罐修理间各产尘点应设置相应的除尘设施;
6 铸造化铁炉冲渣废水、铸造水力清砂废水及热处理水淬废水均应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
7 机修系统湿式除尘废水、酸洗废水、含油(乳化液)废水、轧辊冷却清洗、含重金属离子废水等均应设置相应的处理系统。
5.12.5 检(化)验室、中心试验室、环境监测站产生的废水应根据其水量和水质情况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2.6 氧气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站的离心式空压机、氧压机及氮压机应采取隔声措施;
2 受压气体排放(放散)口应设置消声器。空气、氩气放散口宜设置小孔喷注消声器,氧气放散口宜设置微穿孔板消声器;
3 污氮切换阀及其前后管道宜放置在建筑物内;露天布置时,对污氮切换阀体及其前后管道应做隔声处理;污氮排放可采用地坑式消声器;
4 循环水处理泵房内水泵出口宜设橡胶类柔性接头以降低运行噪声污染;
5 珠光砂应放置于指定的堆积场所,并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5.12.7 水处理及其他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铁联合企业应节约用水、减少外排水,全厂应建立生产污水回用处理站,宜建设生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设施。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用水,并应根据水质采用软水密闭循环水系统、净循环水系统或直接冷却水系统;生产废水应在各工序设置分质处理系统,并应达标后排放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稀释等方式处理排放;
2 净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应优先作为浊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使用,并应设置水质稳定装置。当循环水系统补充水采用中水时,其补充水水质应处理至满足系统补充水水质要求;
3 对于缺水或雨量充沛地区,宜设置雨水回收处理系统;
4 集中制冷站制冷机组宜采用环保型冷媒;
5 物料贮运、破(粉)碎、筛分、混合等过程中产生粉尘的设备和扬尘点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厂房内应设置洒水抑尘设施或水冲地坪,室外场地和道路应设置洒水抑尘设施。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回用。
5.12.8 大、中型钢铁联合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铁企业环境监测站应对本企业的污染源、厂界、厂区和生活区环境进行监测;
2 大型钢铁企业宜设置环境自动监测站,应对企业主要废气污染源进行自动连续监测,对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应进行自动连续监测;
3 被列为环境监测对象的废气污染源,应在其设备或烟囱(排气筒)等有关部位设置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测孔及监测工作平台、梯子及电源。
5.12.1 本条对燃煤锅炉设计做出了规定:
1 钢铁企业的燃煤锅炉主要指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房的大、中型燃煤锅炉。燃煤锅炉及煤气站的煤(原料煤)的装卸、贮存、破碎、筛分、运输及上料等设施的产尘点应设置机械抽风除尘设施,其捕集的粉尘应回收利用。为减少煤堆场因风蚀扬尘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的流失,原煤堆场应采用封闭型。
2 钢铁企业工业锅炉房和自备电厂的锅炉,以高炉煤气为燃料,以取代燃煤(全烧高炉煤气或高炉煤气和煤掺烧)。如高炉煤气不能满足需要,应使用低硫煤。燃煤锅炉烟气除尘应设置高效除尘装置,并宜采用干法除尘。应采用能满足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燃煤锅炉的烟气净化应采取脱硫、脱硝、脱汞措施。脱硫可采用目前工艺技术较为成熟的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或石灰石/石灰石-石膏法,脱硝可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或采用电子束辐射法一体化脱硫脱硝技术,脱汞可采用吸附剂脱汞技术。
燃煤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宜进行回收综合利用,并设置粉煤灰、炉渣的贮运设施。
3、4 锅炉用水系统排水及软化水系统排水可作为锅炉房冲渣使用。燃煤锅炉烟气净化的湿式除尘废水和锅炉房水力冲渣水处理后可循环使用。根据这两种废水具有不同酸、碱特性,可进行中和处理,达到以“废”治“废”的目的。
5 自备电厂的粉煤灰尘设置专用堆场,按不同用途生产建材等产品。根据粉煤灰进行综合利用的需要,应设置贮运、控灰、装灰等配套设施。粉煤灰堆场要采取抑尘、防渗等措施,以防止对环境空气和地下水的污染。
7 燃煤锅炉的引风机一般利用保温材料包扎降低噪声污染,除尘风机、水泵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声、隔声、减振、阻尼等降噪措施。
5.12.2 本条对煤气站设计做出了规定:
1 钢铁联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可作为清洁的气体燃料充分合理利用,减少燃料外购量。但特钢企业一般无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可供利用,在无可供气体燃料条件情况下,往往要建设煤气发生站制造发生炉煤气解决生产所需气体燃料的问题。建设煤气站可选用新型节能煤气发生炉生产煤气。
3 煤气站产生的焦油渣属危险废物,要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置。
5 煤气站酚氰废水主要来源于煤焦油中携出的水、煤气间冷器处冷凝水、煤气加压机排水,主要污染成分由酚类、油类、悬浮物等组成,其中酚类以一元酚为主。要选用适用的预处理方法和最终治理方法对含酚废水进行治理,实现含酚废水资源化利用。
5.12.5 检(化)验室、中心试验室、环保监测站等产生的废水,含有酸、碱和其他化学物质,要经相应的处理达标后外排。
5.12.7 钢厂可以因地制宜地建立全厂性的总排水处理设施(全厂性生产废水回收处理站),经集中处理后的水作为工业补充水进一步回用。可以建设生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设施,提高回用水水质及废水重复利用率。长期以来,钢厂废水传统处理工艺为混凝+高效澄清池+生物滤池,然后出水回用,此工艺不能有效解决回用水中含盐量高的问题。可采用多介质过滤+反渗透(RO)工艺或超滤(UF)+反渗透(RO)工艺进行废水深度处理,处理后出水可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将有效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11 炭 素
- 下一节:5.13 集中性环保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