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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炭 素


5.11.1  原料库、中碎配料、焙烧填充料加工、石墨化填充料加工、制品加工等产尘部位应采用密闭集尘和除尘设施。除尘回收的物料应返回生产中使用。

5.11.2  延迟石油焦煅烧应根据不同原料特性及建设规模,选用回转窑、回转床煅烧或煅烧炉。对产生的高温尾气,应密闭抽风,进行除尘、脱硫净化,并应设置余热回收装置。

5.11.3  沥青熔化和高压浸渍产生的沥青烟应密闭集气,并应设置沥青烟净化装置。净化设备宜采用电捕集焦油器。

5.11.4  混捏产生的含尘低浓度沥青烟应集气,并应采用焦粉吸附干法净化。

5.11.5  凉料产生的低浓度沥青烟应集气,并应采用焦粉吸附干法净化或电捕焦油器净化。

5.11.6  焙烧炉产生的沥青烟尘,应设置回收净化装置。电捕焦油器前宜设置蒸发式冷却器。净化装置应设有防燃、防爆措施,并应设置旁通烟道。回收的焦油应综合利用。

5.11.7  高纯制品石墨化烟气的氯、氟等有害物质应配置相应的除氯、除氟净化设施。

5.11.8  成型、浸渍工序的含油冷却水以及湿法净化沥青烟的洗涤水应除油后循环使用。

5.11.9  生产中产生的废渣、石墨化过程中产生的碳化硅、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碎料应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或暂时不能利用的废渣,应设置渣场堆存。渣场应采取防渗漏、防扬散和防流失以及雨水收集等措施。

5.11.10  对破碎机、振动筛、球磨机、空压机、高压风机和挤压机,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消声、减振、隔声等装置。
 

条文说明


5.11.1  炭素生产所用原料有石油焦、沥青焦、无烟煤、焦炭等,在原料储运、破碎筛分和配料过程中均会产生粉尘。焙烧炉和石墨化炉需用焦炭、石英砂等作为保温、填充料。填充料可反复使用,在回收、筛分过程中均会产生粉尘。要对上述各部位、工序设置粉尘捕集、除尘装置。

5.11.2  延迟石油焦和无烟煤在配料使用前,先经煅烧去除水分和挥发分,煅烧窑可有回转窑、罐式炉、电煅烧窑。煅烧窑烟气应该设置烟气除尘和脱硫装置,废气余热应予回收。采用罐式炉时,可将挥发分引入罐式炉中与加热用煤气一并燃烧。

5.11.3~5.11.6  炭素制品均需配加一定量的煤沥青。在沥青熔化、配料、成型及焙烧、浸渍过程中,都产生有毒气体沥青烟,都要设置密闭集气净化装置。湿法净化沥青烟的效率不高,原则上不予提倡。

5.11.7  石墨化是在高温下进行的,很多杂质元素的氧化物在高温下分解和蒸发;或因石墨化炉体有缺陷,制品机焦炭填充料与空气发生氧化反应产生烟气,要捕集和净化。

    生产高纯石墨制品时,要在石墨化过程中通入氯气、二氯二氟甲烷(氟利昂)等,因此在产生的烟气中含有氯、氟等有害物质,采用相应的净化措施,达到排放标准。

5.11.8  成型、浸渍工序用冷却水对水质要求不高,经一般过滤处理除油后可循环使用。

5.11.9  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渣,除石英砂外都含碳,要回收综合利用。石墨化炉中产生的碳化硅利用价值高,拣选单独处理。

5.11.10  对各类设备的噪声源要针对性地分别采取措施,以消除其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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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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