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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炼钢、连铸
5.7.1 对物料破碎、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密闭抽风除尘措施。
5.7.2 炼钢散状料运输应减少倒运次数和降低落差高度。散装料筛分和上料系统应采用密闭措施,各产尘点应设置抽风除尘系统及相应的粉尘收集、装卸、运输、贮存设施。废钢应进行分选,最大限度地减少含油脂、涂料、塑料等含氯、有机物废钢的入炉量。
5.7.3 对铁水倒罐站和铁水预处理工艺产生的烟尘,应设置烟尘捕集和干式除尘系统。
5.7.4 对混铁炉产生的烟尘,应设置密闭或半密闭的抽风除尘系统,烟气净化应采取干法净化。
5.7.5 转炉应采用未燃法设计,并应设置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设施。
5.7.6 转炉一次烟气净化应采用干法净化或新OG法工艺,其放散系统应设置点火装置。转炉应设置二次烟尘捕集系统,宜采用布袋过滤净化工艺。
5.7.7 炼钢电炉应设置冶炼烟气捕集净化系统。
5.7.8 对产生烟尘的炉外精炼装置,应设置烟尘捕集和干式除尘系统。真空吹氧脱碳精炼炉应设置布袋过滤器净化其产生的烟气。
5.7.9 连铸结晶器区域、连铸坯火焰切割、在线火焰清理机和中间包修理点宜设置烟尘捕集和除尘装置。
5.7.10 处于重点控制区域范围的炼钢车间厂房内应设置屋顶烟尘捕集和除尘系统。
5.7.11 炉外精炼直接冷却水应设置独立的循环水系统,并应选用高效沉淀或过滤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循环供水的水质要求。
5.7.12 连铸二次冷却水处理应采用高效沉淀、除油等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连铸循环供水的水质要求。
5.7.13 除尘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收集的含铁粉尘、尘泥应回收利用。对含锌高的尘泥,应经脱锌后综合利用。干粉、尘泥的收集、装卸、运输和贮存设施均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5.7.14 钢渣处理应根据钢渣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综合利用途径等具体情况,选用滚筒法、浅盘热泼法、热焖法等处理工艺以及相应的钢渣破碎、磁选、筛分工艺流程。各尘源设备应设置封闭抽风除尘装置。
5.7.15 炼钢的破碎、筛分设备均应采取隔声措施。风机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风机的室外进气管道应采取隔声包扎。余热锅炉安全阀、空气缸压力调节阀应设置消声器。
5.7.16 电炉冶炼噪声的控制宜设置密闭罩或半密闭罩。
5.7.17 炉外精炼用蒸汽喷射真空泵应设置在封闭建筑物内,也可对喷射器进行隔声包扎,其排气管与蒸汽放散管端应设置消声器。
5.7.1~5.7.4 炼钢物料的破碎、筛分系统、散状料筛分和上料系统、铁水倒罐站与预处理、混铁炉烟尘系统、转炉二次烟尘的烟气净化一般均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排放的烟气含尘浓度可以达到30mg/Nm³~100mg/Nm³,是目前技术成熟、效果较好的污染治理技术。
混铁炉烟气采用干法除尘既净化效率高,又可减少水的消耗,避免湿式除尘废水造成水污染的可能性。
5.7.5、5.7.6 转炉应该采用未燃法生产,回收可作为二次能源的转炉煤气。转炉煤气净化要采用干法净化或新OG法工艺,有利于转炉尘的回收利用。为提高转炉煤气的输配,要设置煤气柜等综合利用配套设施。转炉煤气为钢铁企业的二次能源要充分回收利用,一方面提高煤气的回收率,另一方面将煤气作为燃料可提高其利用率。目前宝钢等企业已经达到负能炼钢。
5.7.7 高功率或超高功率炼钢电炉在装料后进行冶炼,其冶炼一般分为熔化期、氧化期和还原期。熔化期主要是加入炉中的废钢表面上油脂类可燃物质的燃烧和金属物质在高温时熔化产生的黑褐色烟气。氧化期强化脱碳,由于吹氧或加矿石产生大量赤褐色浓烟。还原期为去除钢中的氧和硫,调整化学成分而投入碳粉等造渣材料,产生白色和黑色烟气。熔化期、氧化期和还原期的烟尘量,占总烟尘量的80%~90%。电炉装料和出钢时排放逸散的烟尘,占总烟尘量的10%~20%。为保护工人的作业环境,要求设置烟尘捕集和净化系统。烟气净化一般采用布袋除尘器。
5.7.8、5.7.9 炼钢炉外精炼装置在精炼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烟尘,不锈钢连铸坯火焰切割、在线火焰清理机等也产生烟尘,均需设置烟尘捕集和干法除尘系统。
5.7.11、5.7.12 炉外精炼直接冷却水和连铸二次冷却水均应循环利用和串级使用,生产废水经各自的处理系统处理后均可以返回循环使用。其水处理技术成熟,水的重复利用率可达到90%以上。
5.7.13 炼钢除尘及其废水处理系统收集的含铁粉尘、尘泥可以回收利用。转炉煤气干法净化收集的粉尘可压块返转炉回用。
5.7.14 熔融的钢渣须先进行预处理,其工艺有滚筒法、浅盘热泼法、热焖法等,凝固的钢渣可进行破碎、磁选、筛分等,加工成合格粒度的钢渣产品。
5.7.15、5.7.16 炼钢车间属于高噪声车间,车间内有多个噪声源,既有机械性噪声,又有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电磁噪声,应针对声源情况,分别采取隔声和消声等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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