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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冶金石灰、耐火材料


5.9.1  石灰石料场应设置洒水或其他抑尘装置。

5.9.2  冶金石灰、耐火材料生产中的各产尘点均应采取有效的除尘装置,同时应避免二次扬尘。

5.9.3  石灰粉输送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汽车运输宜采用吸排罐车。

5.9.4  煅烧石灰石、耐火原料的竖窑、回转窑及耐火原料干燥筒应设置烟尘净化装置。

5.9.5  耐火材料油浸过程产生的焦油、沥青烟气应经净化处理后排放。

5.9.6  石灰石、硅石等洗石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循环使用。

5.9.7  在生产工艺允许情况下,厂房内应设置洒水抑尘设施或地坪冲洗装置,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回收利用。室外场地和道路应设置洒水抑尘装置。

5.9.8  除尘装置宜按同一品种原料生产系统设置,收集的粉尘应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粉尘应妥善处置,并应防止二次污染。

5.9.9  含铬耐火材料成品、废品及用后废砖应安全处置。

5.9.10  破碎机、筒磨机、球磨机、振动筛、高噪声的风机及空压机、承受大块矿石的溜槽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5.9.11  轻烧白云石生产的环境保护设计应按本节中冶金石灰部分设计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5.9.6  石灰石、硅石的废水一般是指洗石废水。洗石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泥砂,其处理工艺应包括洗石水澄清处理和污泥脱水。处理后洗石水可以循环使用。

5.9.8  由于工艺布置原因,有时难以按同一品种原料生产系统设置除尘装置,不同品种原料的粉尘在除尘装置中混合,使回收的粉尘利用困难。对不能利用的粉尘应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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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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