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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 矿井井下;
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 核电厂的核岛;
7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8 医疗室内;
9 灾难性事故。
1.0.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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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4.1 一般规定
- 4.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 4.3 增安型和“n”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 4.4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安装
- 4.5 油浸型“o”电气设备的安装
- 4.6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的安装
- 4.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 5.1 一般规定
- 5.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 5.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 5.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 6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6.1 一般规定
- 6.2 电气设备的安装
- 6.3 电气线路
- 7 接地
- 7.1 保护接地
- 7.2 防静电接地
- 8 工程交接验收
- 附录A 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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