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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 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3) 在爆炸粉尘环境,电缆应沿粉尘不宜堆积并且易于粉尘清除的位置敷设。

        4)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2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3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4  在架空、桥架敷设时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桥架敷设时,塑料护套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在不存在鼠、虫等损害的2区、2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5.1.2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5.1.3  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必须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必须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5.1.4  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1.5  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接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5.1.6  爆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的型号规格及芯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设计规定,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5.1.7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条文说明

5.1.1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和敷设路径,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有明确的规定,施工应按设计规定进行。但鉴于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那些既可由设计规定,亦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决定的问题,可采取设计图纸有规定时按设计施工,若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可按本条规定执行的方法。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条文的规定而作出的。

5.1.2  本条是为了防止电气线路因外界损伤而破坏绝缘,击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5.1.3  本条是为了避免因线路的绝缘不良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列为强制性条文。

5.1.4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对于不同的爆炸危险区所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的选型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施工安装时应按设计规定选用相应类型的连接件。

5.1.5  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可靠。绕接是一种不可靠的连接,往往会由于受外界的影响而松动,连接处的接触不良,接触电阻增大,引起接头发热;铝芯电缆与设备连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5.1.6  本规范表5.1.6中所列电缆和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是从电缆和导线应满足其机械强度的角度而规定的最小截面。实际施工中,电缆和导线的截面大小,应根据设计规定进行选择。

5.1.7  因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易随风向扩散,所以为防止架空线路正常运行或事故情况下产生的电火花、电弧等引起爆炸事故的发生而作此规定。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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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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