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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4.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应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9 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4.2.2 拆装隔爆型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2 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3 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可使用非凝结性润滑脂或防锈油,不得刷漆;
4 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5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6 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
4.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应间隙均匀、无摩擦,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4.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应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4.2.5 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2 插头应在开关处于分断位置时插入或拔脱,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再闭合;
3 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4.2.1 制造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到现场后进行了验收检查,一般情况下就无须进行拆卸检查,而只进行外观检查,本条列出了外观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2.3 机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险源,故安装时应特别引起重视。
4.2.4 制造标准中规定了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设备要进行联锁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验收时要检验其可靠性,并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产和使用者。
4.2.5 为了防止插头插入或拔出时产生火花和电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产品制造标准的要求,还需设有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松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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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4.1 一般规定
- 4.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 4.3 增安型和“n”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 4.4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安装
- 4.5 油浸型“o”电气设备的安装
- 4.6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的安装
- 4.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 5.1 一般规定
- 5.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 5.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 5.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 6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6.1 一般规定
- 6.2 电气设备的安装
- 6.3 电气线路
- 7 接地
- 7.1 保护接地
- 7.2 防静电接地
- 8 工程交接验收
- 附录A 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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