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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电气设备的安装
6.2.1 火灾危险环境所采用的电气设备类型,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6.2.2 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6.2.3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应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并应装设防护罩。
6.2.4 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采用金属网保护。
6.2.5 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性;
2 在高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3m的水平线以上或距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3m以外的墙壁上,可安装非燃烧的镶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6.2.1 施工时应检查所使用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6.2.2 电气开关、正常运行时有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主要是考虑到电气设备的表面高温、电弧及线路接触不良或断线引起的火花,将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造成火灾事故。有的单位反映曾因电气设备事故造成木制箱子着火引起火灾,故规定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
6.2.3 电热器在使用时产生高温,容易引燃可燃物质,为避免造成火灾事故而作此规定。
6.2.4 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如果没有金属网保护,容易碰破玻璃罩而引起火灾事故。
6.2.5 本条主要考虑防止从上面落下物体时,引起短路或接地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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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 5.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 5.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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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电气设备的安装
- 6.3 电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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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保护接地
- 7.2 防静电接地
- 8 工程交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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