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2 防静电接地
7.2.1 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和、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防静电的接地装置、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可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联接地。
3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4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可不另装跨接线。在腐蚀环境安装前,应有两个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间的接触面去锈和除油污,并应加装防松螺母。
5 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6 容量为50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7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8 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9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10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11 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7.2.2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7.2.1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条文中所述的设备及管道易产生和集聚静电,当设计中有防静电接地要求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可靠接地,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7.2.2 本条是为了防止高电位引入爆炸危险环境产生电气火花引起爆炸事故而制订的。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4.1 一般规定
- 4.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 4.3 增安型和“n”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 4.4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安装
- 4.5 油浸型“o”电气设备的安装
- 4.6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的安装
- 4.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 5.1 一般规定
- 5.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 5.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 5.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 6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6.1 一般规定
- 6.2 电气设备的安装
- 6.3 电气线路
- 7 接地
- 7.1 保护接地
- 7.2 防静电接地
- 8 工程交接验收
- 附录A 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