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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2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3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气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4  危险区域  hazardous area

    爆炸混合物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5  0区    zone 0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0.6  1区    zone 1

    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0.7  2区    zone 2

    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0.8  20区    zone 20

    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的区域。

2.0.9  21区    zone 21

    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的区域。

2.0.10  22区    zone 22

    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2.0.11  防爆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

    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而对电气设备采取各种特定措施。

2.0.12  本质安全型“i”  intrinsic safety“i”

    一种防爆型式,将暴露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设备内部和互连导线内的电气能量限制到低于可能由火花或热效应引起点燃的程度。

2.0.13  本质安全电路  intrinsically-safe circuit

    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2.0.14  本质安全电气设备    intrinsically-safe electrical appa-ratus

    内部的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

2.0.15  关联电气设备    associated electrical apparatus

    装有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且结构使非本质安全电路不能对本质安全电路产生不利影响的电气设备。

2.0.16  正压外壳型“P”  pressurization“P”

    一种防爆型式,通过保持外壳内部或房间内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外部大气压力,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气体进入的型式。

2.0.17  油浸型“o”    oil immersion“o”

    一种防爆型式,将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浸在保护液中,使设备不能够点燃液面上或外壳外面的爆炸性气体。

2.0.18  “n”型电气设备  type of protection“n”

    一种防爆型式,该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和本部分规定的一些异常条件下,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气体。

2.0.19  隔爆外壳“d”  flameproof enclosure“d”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进入外壳内部的爆炸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或蒸气形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点燃。

2.0.20  增安型“e”  increased safety“e”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即对电气设备采取一些附加措施,以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在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异常条件下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可能性。

    注:1  这种保护形式用“e”表示,附加的措施是那些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措施。

        2  增安型“e”的定义不包括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火花或电弧的设备。

条文说明

2.0.5~2.0.7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0区、1区、2区。

    “持续”的意思是可燃性环境存在的总时间。通常包含释放的总持续时间,加上释放停止后可燃性环境扩散的时间。

    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的指标可从相关的具体行业或使用代码中获取。

2.0.8~2.0.10  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20区、21区、22区。

2.0.13  火灾危险环境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分为20区、21区、22区。

2.0.18  关联电气设备可以是下列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使用在相适应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并且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规定的另一个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

    (2)非防爆电气设备,不能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例如记录仪,它本身不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但它与处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热电偶连接,这时只有记录仪的输入电路是本质安全的。

2.0.21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GB 3836.8的要求是保证引起点燃的故障不太可能发生。规定的异常条件的示例是具有灯泡故障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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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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