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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5.2.1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5.2.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面时,应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1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2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3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5.2.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缆外护套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应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2  外径大于或等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3  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将电缆沿圆周均匀挤紧。

    4  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5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匹配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5.2.4  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5.2.5  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涂有防腐层时,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5.2.6  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条文说明

5.2.1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电缆中间接头,是事故的隐患。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但在其条文说明中说明,“若将该接头置于符合相应区域等级的防爆类型的接头盒中时,则是符合要求的”。日本1985年版《最新工厂用电气设备防爆指南》第三篇第3.3.4条第6款规定:“电缆与电缆之间的连接,最好极力避免,但是不得已进行连接时可采用隔爆型或增安型防爆结构的连接箱来连接电缆”。苏联的《电气装置安装规范》1985年版第7.3.111条规定:“在任何级别的爆炸危险区内,禁止装设电缆盒和分线盒,无冒火花危险的电路例外”。根据以上所述,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做到周密的安排,按电缆的长度,把电缆的中间接头安排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并将敷设好的电缆切实加以保护,杜绝产生中间接头的可能性。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5.2.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面时,为了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沿管路及其与建筑物的空隙流动和火花的传播而引起爆炸事故,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5.2.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进行修订,是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及接线盒内部产生爆炸时,由引入口的空隙而引起外部爆炸。

5.2.4  根据引入装置的现状及工矿企业运行经验,使用具有一定机械强度的挠性连接管及其附件即可满足要求。只要进线电缆、挠性软管和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的配合符合防爆要求即可。所采用的挠性连接管类型应适合所使用的环境特征,如防腐蚀、防潮湿和环境温度对挠性管的特殊要求。

5.2.5  本条是为了使电缆与金属密封环之间的密封可靠,不致因电缆表面有脏物而影响密封效果。

5.2.6  本条是为了防止管内积水结冰或将水压入引入装置而损坏电缆和引入装置的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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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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