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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0.2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0.3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3.0.4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进行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应标有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5 设备外观检查应无损伤、无腐蚀、无受潮。
3.0.5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在扩建、改建工程中,应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指导书。
3.0.6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2)室内地面基础应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4)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5)场地应清理干净;
6)门窗应安装完毕。
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2)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3)防爆通风系统和易爆物泄漏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4)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5)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3.0.7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铁制紧固件及支架应采用镀锌制品。
3.0.8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9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0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
3.0.1 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3.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3.0.4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3.0.5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应事先制订并严格遵守。
3.0.6 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他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3.0.8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以及其他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3.0.9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组别与使用环境条件相符,才能保证安全,按新防爆电气设备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有特殊标志“X”,此外为指定环境条件而设计的产品在产品型号后缀有规定的符号,如户外环境用产品——W,湿热带环境用产品——TH,中等防腐环境用产品——FI等标志,安装时需要注意。
铭牌应标明国家指定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3.0.10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1的规定,防爆电气产品获得防爆合格证后才可生产,防爆合格证号是设备的防爆性能经过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认可的证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和外壳上“Ex”标志是防爆电气设备的重要特征,安装前需要首先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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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4.1 一般规定
- 4.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 4.3 增安型和“n”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 4.4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安装
- 4.5 油浸型“o”电气设备的安装
- 4.6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的安装
- 4.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 5.1 一般规定
- 5.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 5.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 5.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 6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6.1 一般规定
- 6.2 电气设备的安装
- 6.3 电气线路
- 7 接地
- 7.1 保护接地
- 7.2 防静电接地
- 8 工程交接验收
- 附录A 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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