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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灯光系统
3.4.1 灯光系统应由光源、灯具、调光、控制系统等组成。
3.4.2 会场灯光照明平均照度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光源、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大于或等于85。
2 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4000K或5600K,并应使所有光源的色温一致。
3 光源应采用发光效能高、寿命长的产品。
4 灯具应配置效率高的产品,亮度宜具有连续可调功能。
5 在主席台坐席区和会场第一排坐席区宜设置面光灯。
6 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7 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当灯具需要使用悬吊装置时,其悬吊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9 灯具的电气、机械、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15的有关规定。
3.4.4 调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能实现分区控制,并宜将部分分区设置具有调光功能。
2 灯具应根据光源的不同配置相应的调光设备。
3 当调控设备较多时,宜设置单独灯光控制室或机房。
4 采用可控硅调光设备的电源时,应与会场音频、视频系统中的设备电源分开设置,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视、音频设备的措施。
5 调光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 灯光电缆必须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缆。
3.4.2 主席台座席区的垂直照度是指正对主摄像机方向主席台人员的面部照度;听众摄像区的垂直照度是指参会人员的面部照度。本条中对垂直照度指标明确提出具体要求,原因之一是垂直照度对摄像机图像画面影响很大,直接决定会场图像质量;之二是许多会场对此不够重视,造成在摄取人员画面时,图像效果不佳或存在阴影现象,而且会场系统一旦建成使用,灯光系统很难改善。
会场照明平均照度值的确定主要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有关照度标准值要求和结合会场灯光的实际测量情况,并考虑到会场灯光节能设计与使用效果的关系而综合确定的。
在设计中应根据实际需求要求或对获取高清图像质量要求的会场,可以适当提高垂直照度数值。
3.4.3 本条说明如下:
2 会场所有光源的色温应一致,色温3200K为暖色、色温4000K为中间色、色温5600K为冷色,色温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定。在同一会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不能混合使用。此外,会议期间应避免人工光源和自然光源混合使用,这是因为召开会议的时间是随机的,上午、下午的自然光源照度与色温均不一样,这样很难达到所有光源色温一致的要求,因此会议电视会场的窗户通常都采用严密遮光窗帘,避免采用自然光源。
3、4 选择发光效能高的光源和效率高的灯具主要是提倡节能环保,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光源、灯具。
5 会场灯光系统最好应从至少三个方向照向主席台上的座席区,为了符合主席台座席区的垂直照度要求,在主席台前上方应布置一定数量的面光灯具,照明角度宜大于45°且小于50°。如果作为分会场使用时,主要领导坐在会场第一排座席区,会场第一排座席区前上方同样宜布置一定数量的面光灯具。
6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确保灯具使用安全。
7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避免参会人员意外伤害。
8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对灯具使用的悬吊装置规定了安全保障措施,其安全系数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 5045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3.4.4 本条说明如下:
1 系统实现分区控制非常重要,其一:在会场使用中,主会场与分会场对灯光要求差别很大,对区域照度的要求也不相同,作为主会场与分会场兼用的灯光系统,需要通过分区控制来实现不同功能要求;其二:会场兼作日常会议使用时,应通过分区控制和智能调光系统,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其三:灯光系统照明应设计为日常一般照明和会议使用照明,会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为100 lx,在系统设计中可采用分区控制实现上述功能。
4 本款规定是为避免可控硅调光设备通过电源对音、视频系统的干扰。
5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确保灯光设备使用安全。
6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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