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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音频系统的性能指标


4.1.1  音频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  音频系统电性能主要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的音频系统声学特性指标,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结合会议电视会场的需求制定,其中频率范围的确定原则,详见第4.1.2条说明。

    表4.1.1中的传声频率特性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4959中的电输入传输频率特性的方法测量的,是在默认传声器频率响应完全平直的状态下测量的音频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在两个等级的传输频率特性曲线中,最高频率以上的正偏移不再作-6dB/oct下降的规定,以及最低频率以下的正偏移不再作-8dB/oct下降的规定,而一律要求+4dB的延伸。

    在表4.1.1中规定最大声压级的有效值:一级为大于或等于93dB,二级为大于或等于90dB。由于会场音频系统中是以语言扩声为主,主要应保证语言的清晰度,而不是过高要求系统声压级。

    在表4.1.1中的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STIPA的规定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4959标准中直接输入测试信号法(简称电信号法)测得的男、女声信号检测的平均值。但通常男声检测的指标低于女声,只要男声检测达标,为了简化检测程序,可以免测女声指标。

    检测方法:仅对本会场扩声系统检测,不考虑远端会场的影响。

    STIPA标准的分级为(表1):

     本规范取定:一级标准大于或等于0.60,二级标准大于或等于0.50,能保证语言清晰度基本达到中级或以上。从实际测试数据来看,当会场混响时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中的规定要求时,是可以达到或超过上述指标,规范规定的指标是可行的。

4.1.2  会场音频系统的电性能指标主要取决于编解码器的音频技术参数,目前编解码器中音频编解码标准主要有:ITU—T的G系列(G.711、G.722、G.728、G.729),频响上限为3.40kHz或为7kHz;用于高保真音质的编码标准,频响上限为14kHz或为20kHz。在会场扩声系统设计时,考虑到电声设备和声学环境及系统成本等因素,频率范围选为:80Hz~12500Hz(一级)和80Hz~8000Hz(二级),既符合目前会议电视音频编解码的频率范围要求,又可提高整个系统的声音音质,满足今后高保真、高清晰会议电视发展的需要,故在第4.1.1条、第4.1.2条中作出上述频率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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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6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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