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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设备布置


3.5.1  摄像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按下列公式确定(图3.5.1):

     

    2  摄取发言者图像的主摄像机垂直摄像角宜小于或等于10°,水平左摄角或水平右摄角宜小于或等于45°。

    3  摄取会场全景或局部场景的辅助摄像机宜根据会场的规模和布置设置。

    4  摄像机的图像画面内不应有灯具、前投影等遮挡画面的物体,并应避免强光直射干扰。

    5  摄像机可采用固定安装或流动安装方式。

    6  当摄像机在墙面固定安装时,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小于或等于2.50m;当摄像机吊挂安装时,摄像机底部高度宜大于或等于2.20m。

3.5.2  PDP、LCD、CRT显示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5.2):

    1  会场主显示器的墙装高度宜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2  参会者与会场主显示器屏幕垂直观看角宜小于或等于20°,与会场主显示器屏幕水平观看角应小于主屏幕显示器的水平视角参数。

    3  主显示器的底边离地面高度宜大于或等于参会者坐姿平均身高和主席台高度之和。

    4  会场辅助显示器宜根据会场的规模和布置设置;当显示器吊挂安装时,显示器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落地显示器宜配置垂直观看角可调节的活动支架,并应使其法线方向对准观看者。

    5  显示器屏幕前应避免直射光、眩光的影响。

3.5.3  投影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投影机屏幕的布置宜符合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

    2  投影机与屏幕的投射距离应根据屏幕尺寸、投影机和镜头参数确定。

    3  当投影机吊挂安装时,机架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

3.5.4  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系统应按声场设计的位置、高度、角度布置。

    2  扬声器系统的布置和传声器位置应避免产生反馈啸叫,并应使传声器指向性的正向主轴置于扬声器主轴辐射角之外。

    3  固定墙面安装的扬声器与墙面、侧墙的距离宜大于200mm。当吊挂安装时,扬声器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

3.5.5  灯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席台面光灯的布置应投射座席处,投射夹角与主席台座席处的1.40m水平面的角度宜为45°~50°。

    2  主席台背景墙的垂直照度宜为主席台垂直照度的40%~60%;会场墙面的垂直照度应小于会场垂直照度的50%。

    3  前投影屏幕中心区的垂直照度应小于主席台垂直照度的20%。

3.5.6  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桌椅布置宜采用排桌式,并宜按主席台每人不小于1500mm×900mm、参会席每人不小于1500mm×700mm的使用空间布放。

    2  在主席台、发言席、参会第一排座席附近应根据功能需要分别设置接线盒和电源插座。

3.5.7  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设备应安装在控制台、设备机柜内,控制台、设备机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机械结构》GB/T 19520的有关规定。

    2  系统的操作宜通过控制台实现,其布放位置应符合系统的操作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

    3  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的有关规定。

    4  控制台正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背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800mm。机柜背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800mm。控制室内主要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00mm,次要走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

    5  监视器屏幕应背向自然光布置。

    6  在地震区域内,设备安装应进行抗震加固,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5  设备布置

3.5.1  本条说明如下:

    1  关于H2被摄对象坐姿平均身高取1.40m的规定,主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 10000—88中有关的调查数据。

    本规范引用下列数据:

    (1)按百分位数99,年龄段男性18岁~60岁,女性18岁~55岁取值;

    (2)男性坐姿:平均身高1442mm;女性坐姿:平均身高1337mm;

    (3)男、女取平均值,坐姿平均身高1390mm;

    (4)本规范取定1400mm,即1.40m。

    5  在许多会场由于兼顾多用途使用或会场条件限制,摄像机往往采用流动安装方式。

    6  关于吊挂式摄像机底部距地宜大于或等于2.20m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不要妨碍参会者在吊挂件下面走动时碰撞头部,如果确认安装地点不会产生碰撞头部时,安装高度可作适当调整,但仍应符合本条其他相关的规定。

3.5.2  本条说明如下:

    1  安装公式主要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中视线和有关夹角的要求并结合会场实际工程经验总结确定。

    2  显示器安装的θ角应以显示器的几何中心作为计算依据。由于会场中主显示器采用的设备型号不同,显示屏幕的1/2水平视角参数也相差很大,设计中应引起重视。此外,许多显示器的视角指标参数与本规范1/2视角数值有一定的差别,设计中也应注意。

3.5.5  本条第1款面光灯的布置方式主要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中面光桥的规定要求;距台面1.40m的高度参见本规范第3.5.1条的条文说明。

3.5.6  本条说明如下:

    1  会场的布置形式有排桌式、圆桌式、多用途形式等,本规范推荐采用排桌式,不建议采用圆桌式。原因是排桌摆放方式,符合我国通行的会议电视会议召开形式,并有利于摄像机、传声器和显示器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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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6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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