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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连接设计


5.5.1 幕墙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5.2 幕墙构件之间,可采用焊缝、螺栓、螺钉、自攻螺钉或销钉连接。连接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18、《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 50429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的有关规定。

5.5.3 幕墙连接件与主体结构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可采用钢连接件或铝合金连接件。钢连接件与主体结构之间可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螺纹的规格不应小于M10,每个连接点的螺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连接件的厚度应经过计算确定,且钢板或钢型材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铝型材的厚度不应小于6mm。

5.5.4 当建筑主体为混凝土结构时,人造板材幕墙的主要受力构件应通过预埋件与主体结构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

5.5.5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锚固钢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的有关规定。

5.5.6 槽式预埋件及其T型螺栓的锚固连接,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宜通过试验确定槽式预埋件的锚固连接承载力。槽式预埋件的中心线与混凝土构件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状态确定,且不宜小于100mm,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锚筋(锚爪)应位于主筋内侧。

5.5.7 幕墙构架与主体混凝土结构采用后锚固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基材、锚栓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145的规定;

    2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

    3 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不宜进行连续焊缝的焊接;

    4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且不应小于10mm;

    5 锚栓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145中非结构构件的有关规定,后锚固连接安全等级可取二级,锚栓锚固承载力分项系数不宜小于1.8。锚栓连接的承载能力应进行设计验算,并进行现场检验。

5.5.8 轻质填充墙和砌体结构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幕墙与轻质填充墙和砌体结构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保证其连接可靠性和耐久性。

5.5.9 旧建筑改造需要增设建筑幕墙时,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最低要求,并经现场实测确定。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锚固锚栓连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5.7条的规定。

5.5.10 幕墙构件采用隔热衬垫断热构造时,应对内外型材间的连接强度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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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33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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