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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立柱
7.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2 铝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拉、压连接时,应进行螺纹受力计算,其螺纹连接处的型材局部加厚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4mm,宽度不应小于13mm;
3 热轧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冷成型薄壁型钢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采用螺纹进行受拉连接时,应进行螺纹受力计算;
4 对偏心受压立柱和偏心受拉立柱的杆件,其有效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7.3.2 幕墙立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楼层内独立布置时,其上、下端均宜与主体结构铰接,宜采用上端悬挂方式;
2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中跨层布置时,立柱的长度不宜大于3个层高,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支承点每层不宜少于一个,宜采用上端悬挂方;支承点的设计,应满足立柱变形;
3 在混凝土实体墙面或钢结构上分段布置时,每段立柱的支承点不宜少于2个,上支承点宜采用圆孔,中部和下支承点宜采用长圆孔;
4 立柱支承点可能产生较大位移时,应采用与位移相适应的支承装置。
7.3.3 上、下立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闭口截面型材的立柱,可设置长度不小于250mm的芯柱连接。芯柱一端与立柱应紧密滑动配合,另一端与立柱宜采用机械连接方式加以固定。
2 采用开口截面型材的立柱,可用型材或板材连接;连接件一端应与立柱固定,另一端宜紧靠立柱,并用螺栓将立柱定位。
3 在实体墙面上加密支承的立柱,每段立柱的接头部位可留出空隙而不连接,空隙宽度不宜小于15mm,支承点宜设置在立柱两端并邻近空隙。
7.3.4 计算立柱由自重荷载、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和轴力时,应根据立柱的实际支承条件,分别按单跨梁、双跨梁或多跨铰支梁计算。
7.3.5 立柱构件截面的抗弯强度、抗剪强度和稳定性,可按本规范7.2.3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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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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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铝合金型材
- 3.3 钢材
- 3.4 面板材料
- 3.5 连接件与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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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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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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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面板接缝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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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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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连接设计
- 6 面板及其连接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短挂件支承连接的瓷板、微晶玻璃板、陶板
- 6.3 通长挂件支承连接的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纤维水泥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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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背面预置螺母支承连接的石材蜂窝板
- 6.6 穿透支承连接的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
- 6.7 背面支承连接的木纤维板
- 7 支承结构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横梁
- 7.3 立柱
- 8 加工制作
- 8.1 一般规定
- 8.2 铝型材
- 8.3 钢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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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石材蜂窝板
- 8.6 木纤维板
- 8.7 纤维水泥板
- 8.8 构件、组件检验
- 9 安装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安装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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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幕墙安装
- 9.5 安全规定
- 10 工程验收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工程验收
- 11 保养和维修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检查与维修
- 11.3 清洗
- 附录A 石材蜂窝复合板等效弯曲刚度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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