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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运行


10.1.1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应检测准确、运行可靠。

10.1.2 热工自动化设备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牌和铭牌应正确、清晰、齐全。

10.1.3 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应保持操作灵活、可靠。

10.1.4 运行中仪表自动化设备应加强监控,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不能在短时间排除故障时,应退出自动系统,投入手动或备用系统,保证工艺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

10.1.5 对热工保护、连锁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热工保护投入退出必须进行申请并获批准后才能执行此操作。

10.1.6 热工参数应设置正确。热工仪表及自动化系统内部参数应根据相关权限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并应做好记录。

10.1.7 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软件、数据库要定期备份,并应按有关规定分级建档管理,长期保存。

10.1.8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适量标准仪表和备用仪表设备。

10.1.9 计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计量水平。

10.1.10 应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标准计量仪表和现场工作仪表应按计量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分类管理、周期检定,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检定合格证应贴在仪表的适当位置。检定校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10.1.11 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从生产控制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到综合决策信息化,并应加强控制自动化与管理信息化有效结合,实现信息一体化。

10.1.1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及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校核、标定,并宜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按需要进行比对试验。

10.1.13 热工仪表及自动化的各类设备台账、I/O清册、运行、维护记录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分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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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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