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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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安全管理


16.1.1 焚烧厂运行、维护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16.1.2 焚烧厂应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6.1.3 焚烧厂应制定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并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和完善。应每隔3年~5年对相关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16.1.4 焚烧厂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职责,保证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定期组织实施排查,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明确“查找-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流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2 应落实责任人,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涵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各个环节,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 应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应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由焚烧厂责任人立即组织整改;

    5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由焚烧厂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6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6.1.5 焚烧厂应配置相关规范要求的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

16.1.6 焚烧厂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16.1.7 焚烧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机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事故后,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2 应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 应按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6.1.8 焚烧厂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及时消除设备和系统存在的缺陷。

16.1.9 焚烧厂应对焚烧厂余热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建立特种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16.1.10 焚烧厂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防火检查。

16.1.11 焚烧厂应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定期校验、标定安全阀。

16.1.12 维护人员应观测焚烧厂地基,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6.1.13 维护人员应对全厂主要道路、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点等,设置巡检标志点和观测点,并加以保护。

16.1.14 维护人员应巡检、观测、记录各标志点和观测点,观测有无位移、裂缝、沉降、倾斜、腐蚀、变形等现象,若发现严重异常,应按有关规定维护。

16.1.15 每年防汛期间,应对重要的护坡、挡土墙、山岩、河流、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专门巡检,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16.1.16 焚烧厂建(构)筑物不应超载使用,不应随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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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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