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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职业健康


16.4.1 焚烧厂应制定运行、维护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6.4.2 焚烧厂应进行运行、维护职业危害因素识别。

16.4.3 焚烧厂应实施运行、维护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6.4.4 焚烧厂应建立运行、维护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6.4.5 焚烧厂应建立运行、维护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督促职工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6.4.6 焚烧厂应建立运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6.4.7 焚烧厂应建立运行、维护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对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类、化学因素类和物理因素类危害因素和危害点进行辨识,应专人负责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结果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16.4.8 焚烧厂应建立运行、维护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落实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16.4.9 焚烧厂应建立运行、维护定期灭虫消杀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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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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