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2.3 建(构)筑物维护保养


12.3.1 建筑物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对建筑物进行维修保养,加强隔离、密封、防水、保温、隔热、采光等功能维护,保持建筑物的外表整洁、美观;

    2 不应擅自更改承重墙,不应人为撞击承重构件。

12.3.2 构筑物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池宜三年清理一次,并应全面维护保养;

    2 各类水池、供水塔、冷却水塔、油库应每年清淤、清洗一次,并应做必要的防渗等维护保养;

    3 应保持烟囱外表清洁,并应保持厂门、围墙的整洁。

12.3.3 钢结构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结构各系统及构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 不应擅自更改结构,不应拆卸任何螺栓构件;

    3 当发现钢结构构件的防腐油漆表面有老化、变质和剥落时,应及时除锈补漆,有防火涂料的应及时补涂防火涂料;

    4 钢结构厂房外观应根据清洁程度进行外墙清洗,屋面应每年清洗一次,保证排水顺畅。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