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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公用系统运行


12.1.1 公用系统宜由供水系统、除盐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空调通风与供暖系统等组成。应主要实现焚烧厂的供水、排水,余热锅炉给水和压缩空气供应等功能。

12.1.2 应对生产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适当的预处理,确保水质合格。

12.1.3 除盐水制备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盐水系统进水水质应满足相关要求;

    2 经过处理的除盐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12.1.4 应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12.1.5 应加强锅炉排污水、除盐水站的酸碱中和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等生产废水的管理。

12.1.6 压缩空气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系统运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的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 10892执行,焚烧厂应制定本企业的压缩空气系统运行规程;

    2 当压缩空气系统运行时,不应使用易燃液体清洗阀门、过滤器、冷却器的气道、气腔、空气管道,以及正常条件下与压缩空气接触的其他零件;

    3 应监控排气温度、润滑油压、冷却水流量、电机电流等运行参数;

    4 仪表压缩空气应经过高效过滤器、干燥机,质量应符合要求;

    5 保护和报警装置应正常工作,确保空压机性能良好、运行安全。

12.1.7 应制定空调、通风与供暖公用设施的运行办法,并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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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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