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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环境保护一般规定


16.2.1 焚烧厂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焚烧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6.2.2 治理烟气、飞灰、渗沥液、污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作为焚烧厂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同时运行和维护。

16.2.3 焚烧厂应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环境污染隐患的监督管理。

16.2.4 焚烧厂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职责、工作流程、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等内容。

16.2.5 焚烧厂应建立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体系,制定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和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规定公开监测数据。

16.2.6 焚烧厂应保持厂区环境的整洁、卫生,标识标志规范、清晰,加强厂区生态环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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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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