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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构)筑物防爆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5.3.2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
5.3.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5.3.4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3.5 厂房和仓库的其他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3.2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
5.3.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5.3.4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3.5 厂房和仓库的其他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5.3.2 对于一般建筑防爆所指的爆炸主要是指可燃气体(如煤气、乙炔气、氢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气(如汽油、酒精等液体的蒸发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以及可燃粉尘(如煤粉、铝粉、镁粉等)和可燃纤维(如棉纤维、腈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而在钢铁冶金企业中的某些厂房除存在上述爆炸危险外,其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铁水、钢水)和液体熔渣运作的厂房内,一旦有一定量的水与液体金属或熔渣相遇,水被突然汽化膨胀,将产生极为猛烈的爆炸,会将大量的液体金属或熔渣抛向空中,破坏力很大。为防止这类爆炸事故的发生,条文中严格规定这类厂房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0.3m以上,以防暴雨时厂房进水,同时应确保厂房内不得有存水的坑、沟等,尤其要严防厂房屋面漏雨和天窗飘雨。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不少热加工厂房的开敞式通风天窗,在大风雨的情况下多有飘雨现象,因此,设计时应采取更为严密可靠的防飘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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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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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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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安全疏散
- 5.2 建筑构造
- 5.3 建(构)筑物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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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采矿和选矿
- 6.2 综合原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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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烧结和球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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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热轧及热加工
- 6.10 冷轧及冷加工
-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4 其他辅助设施
-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8.5 消防排水
-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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