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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 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室内贮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时,应设单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设机械通风除尘装置,该装置应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 
    2 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应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4 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 
6.4.2 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闪点小于60℃油品的卧式油罐; 
      2)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且小于等于120℃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储存闪点大于等于120℃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2 油罐内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的最高加热温度必须低于油闪点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95℃。 
6.4.3 煤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磨煤机的热风(或热烟气),设计温度不应大于400℃。 
    2 烘干煤粉介质宜采用烟气,且含氧量应小于16%。
    3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泄爆阀。 

条文说明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的重点防火区域是乙醇仓库及泵房、含乙醇液态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硅粉仓库、柴油库及泵房、煤气发生炉间、Sialon结合制品车间、金属陶瓷滑板车间、塑性相结合刚玉砖车间。相关的车间主要有长水口车间、镁碳砖车间、不定形车间以及需要采用柴油、煤气的车间。
6.4.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第5.1.12、5.4.2、5.4.3条要求制定。
6.4.2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第6.0.12条制定。
6.4.3 本条文参考《钢铁厂工业炉设计手册》(1979年5月第一版)第424页四、(四)条:“悬浮在含氧量大的气体介质中的煤粉,可爆性大并爆炸力强,实践表明在氧含量小于16%的气体中,煤粉不会爆炸”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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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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