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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2.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炼铁车间、炼钢车间、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内,使用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
2 焦化厂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1个焦转站。
3 矿山的井下主运输通道。
8.2.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
2 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
3 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的电缆隧(廊)道和电气地下室。
8.2.3 矿山井下主运输通道上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给水量。
2 消防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和井下同一时间内发生1次火灾经计算确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3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7.0m,同时使用水枪的数量不应少于2支。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间距不应大于50.0m。
5 在矿井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结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6 给水管道应沿主运输通道敷设,且管径不应小于100mm。
8.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雨淋阀等阀前分开设置。
8.2.5 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0m的油泵房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超过30.0m。
8.2.6 煤粉喷吹装置的框架平台高于15.0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不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0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8.2.7 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宜配备喷雾水枪。
8.2.8 室内、外消防给水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 炼铁车间、炼钢车间、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内,使用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
2 焦化厂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1个焦转站。
3 矿山的井下主运输通道。
8.2.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
2 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
3 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的电缆隧(廊)道和电气地下室。
8.2.3 矿山井下主运输通道上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给水量。
2 消防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和井下同一时间内发生1次火灾经计算确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3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7.0m,同时使用水枪的数量不应少于2支。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间距不应大于50.0m。
5 在矿井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结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6 给水管道应沿主运输通道敷设,且管径不应小于100mm。
8.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雨淋阀等阀前分开设置。
8.2.5 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0m的油泵房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超过30.0m。
8.2.6 煤粉喷吹装置的框架平台高于15.0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不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0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8.2.7 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宜配备喷雾水枪。
8.2.8 室内、外消防给水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1 钢铁冶金企业的炼钢、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耐火等级多为一、二级,而且可燃物少,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但存放甲、乙、丙类设施或物品的区域还应该设置。
8.2.2 以下建筑物和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理由是:
煤储存的火灾危险主要来源于煤炭具有自燃的特性,但煤的自燃是需要经过90d左右聚热的潜伏期才会发生的。焦化厂所使用的煤是经洗煤厂机械加工后,降低了灰分、硫分,去掉了一些杂质,含水率10%左右的洗精煤,而且煤种、煤的运输量也与火力发电厂不同,而且从近五十年的生产实践经验来看,钢铁冶金企业中煤和焦炭的运输、贮存、加工场所火灾发生的几率也很小。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等,有的是工艺装置高度较高,有的因建筑内生产使用的煤或矿料较难点燃,采用室外消火栓可以解决问题,因此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对于煤仓,煤在储仓中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d,中转时间短,不会发生自燃;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在上部或周边产生大量的水煤气,对消防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仓内煤卸到仓下部,利用室外消火栓将其扑灭。
电缆隧(廊)道和电气地下室由于位于地下,平时无人值守,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很难利用设置的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操作,所以当此类场所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在钢铁冶金企业中还存在大量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如洗矿厂房、选矿主厂房等,以及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不再设置室内消火栓。
8.2.5 设置箱式消火栓是为了岗位人员及时对设备进行冷却保护,适合在加热炉、可燃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及热油换热等设备的附近设置,并要求配以多用雾化水枪(即可以喷水雾或直流水柱),以免高温设备遇水急冷导致设备破裂。
8.2.7 对于用电设备,普通的水枪会导致漏电、导电等现象发生,故宜采用喷雾水枪。
8.2.2 以下建筑物和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理由是:
煤储存的火灾危险主要来源于煤炭具有自燃的特性,但煤的自燃是需要经过90d左右聚热的潜伏期才会发生的。焦化厂所使用的煤是经洗煤厂机械加工后,降低了灰分、硫分,去掉了一些杂质,含水率10%左右的洗精煤,而且煤种、煤的运输量也与火力发电厂不同,而且从近五十年的生产实践经验来看,钢铁冶金企业中煤和焦炭的运输、贮存、加工场所火灾发生的几率也很小。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等,有的是工艺装置高度较高,有的因建筑内生产使用的煤或矿料较难点燃,采用室外消火栓可以解决问题,因此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对于煤仓,煤在储仓中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d,中转时间短,不会发生自燃;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在上部或周边产生大量的水煤气,对消防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仓内煤卸到仓下部,利用室外消火栓将其扑灭。
电缆隧(廊)道和电气地下室由于位于地下,平时无人值守,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很难利用设置的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操作,所以当此类场所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在钢铁冶金企业中还存在大量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如洗矿厂房、选矿主厂房等,以及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不再设置室内消火栓。
8.2.5 设置箱式消火栓是为了岗位人员及时对设备进行冷却保护,适合在加热炉、可燃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及热油换热等设备的附近设置,并要求配以多用雾化水枪(即可以喷水雾或直流水柱),以免高温设备遇水急冷导致设备破裂。
8.2.7 对于用电设备,普通的水枪会导致漏电、导电等现象发生,故宜采用喷雾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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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管线布置
-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安全疏散
- 5.2 建筑构造
- 5.3 建(构)筑物防爆
- 6 工艺系统
- 6.1 采矿和选矿
- 6.2 综合原料场
- 6.3 焦化
-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 6.5 烧结和球团
- 6.6 炼铁
- 6.7 炼钢
- 6.8 铁合金
- 6.9 热轧及热加工
- 6.10 冷轧及冷加工
-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4 其他辅助设施
-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8.5 消防排水
-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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