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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4.1 钢铁冶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4.2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10.4.4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4.5 防雷接地装置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4.6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号、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0.4.7 下列处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1 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
4 易爆的粉尘金属仓(罐)、设备、管道。
5 对于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4.8 储罐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小于5.0m时,1处接地。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2~3处接地。
3 储罐直径大于20.0m时,4处接地。
10.4.9 管线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接地的管线,其两端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连接。
3 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0~300.0m设1个接地栓。
10.4.10 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0.4.11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10.4.12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Ω。每隔80.0~100.0m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
10.4.13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接零)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4 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重复接地。
10.4.2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10.4.4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4.5 防雷接地装置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4.6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号、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0.4.7 下列处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1 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
4 易爆的粉尘金属仓(罐)、设备、管道。
5 对于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4.8 储罐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小于5.0m时,1处接地。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2~3处接地。
3 储罐直径大于20.0m时,4处接地。
10.4.9 管线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接地的管线,其两端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连接。
3 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0~300.0m设1个接地栓。
10.4.10 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0.4.11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10.4.12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Ω。每隔80.0~100.0m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
10.4.13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接零)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4 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重复接地。
条文说明
10.4.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对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有详细的规定,设计时应参照执行。
10.4.2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制定。当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的保护。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则需要装设避雷针保护工艺装置的塔和容器等。
本条的塔、容器是泛指可燃与不可燃介质的设备:塔式设备如空气分馏塔、煤气脱硫塔、氢气、氧气、氮气、 空气压力球罐和立式储罐,燃油罐等。露天设置的不可燃介质的塔和容器不是不用防雷设施,而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防雷级别可较低。钢制的塔和容器,其钢板厚度≥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有符合规定的防雷接地措施。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说明如下:
2 甲、乙类液体虽为可燃液体,但装有阻火器的固定顶罐在导电性上是连续的,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直击雷将无法击穿,因此只要做好接地,雷电流可以顺利导入大地,不会引起火灾。
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规定地上固定顶钢制罐的顶板厚度最小为4.5mm。所以新建或改、扩建的这种油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都可以不装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对经检测顶板厚度小于4mm的老油罐,应装设避雷针(线),保护整个储罐。
3 丙类油品属高闪点可燃油品,同样条件下火灾的危险性小于低闪点易燃油品。雷电火花不能点燃钢罐中的丙类油品,所以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也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而且接地装置只需按防感应雷装设。压力储罐是密闭的,罐壁钢板厚度都大于4mm,雷电流无法击穿,也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做好防雷接地,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 对于可燃气体塔、罐容器顶上设有放散管时,因放散管一般高出顶板2.0~3.0m,当在雷电天气时,放散管有引雷效应,故此时应设避雷针。
10.4.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就建筑物防雷分类及各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引下线的根数、布置、间距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应遵照执行。
10.4.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就各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都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10.4.6 本条目的在于采用等电位连接方法,阻止弱电系统被雷电过电压损坏,并防止雷电波沿配线电缆传输到控制室。
10.4.7 钢铁冶金企业中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在加工或储运油品、可燃气体时,设备和管道引起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荷,如不通过接地装置导入大地,就会集聚形成高电位,可能产生放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因此,对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2 使油品装卸站及与其相连的管线、铁道等形成等电位,并导走其中的静电,避免鹤管与运输工具之间产生电火花。
3 导出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及其放散管的静电。
4 在钢铁冶金企业中大量使用了易爆的粉状料等,因此对于此类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上应设置静电导出装置,如煤粉、在煤粉制备系统、喷吹系统的设备、官道上等均应设置。
10.4.8 本条目的在于更清楚地规定不同贮罐直径情况下接地数量的要求。
10.4.10 由于人们普遍穿着的人造织物服装极易产生静电,它往往聚积在人体上。为防止静电可能产生的火花,需在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此类消除静电装置是指用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在进入这些场所前应抚摸此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扶手应与防静电接地装置相连。
10.4.11 通常静电的电位较高,电流却较小,所以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即可。
10.4.13 防静电接地装置要求的接地电阻值较大,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等其他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其接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要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2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制定。当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的保护。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则需要装设避雷针保护工艺装置的塔和容器等。
本条的塔、容器是泛指可燃与不可燃介质的设备:塔式设备如空气分馏塔、煤气脱硫塔、氢气、氧气、氮气、 空气压力球罐和立式储罐,燃油罐等。露天设置的不可燃介质的塔和容器不是不用防雷设施,而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防雷级别可较低。钢制的塔和容器,其钢板厚度≥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有符合规定的防雷接地措施。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说明如下:
2 甲、乙类液体虽为可燃液体,但装有阻火器的固定顶罐在导电性上是连续的,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直击雷将无法击穿,因此只要做好接地,雷电流可以顺利导入大地,不会引起火灾。
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规定地上固定顶钢制罐的顶板厚度最小为4.5mm。所以新建或改、扩建的这种油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都可以不装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对经检测顶板厚度小于4mm的老油罐,应装设避雷针(线),保护整个储罐。
3 丙类油品属高闪点可燃油品,同样条件下火灾的危险性小于低闪点易燃油品。雷电火花不能点燃钢罐中的丙类油品,所以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也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而且接地装置只需按防感应雷装设。压力储罐是密闭的,罐壁钢板厚度都大于4mm,雷电流无法击穿,也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做好防雷接地,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 对于可燃气体塔、罐容器顶上设有放散管时,因放散管一般高出顶板2.0~3.0m,当在雷电天气时,放散管有引雷效应,故此时应设避雷针。
10.4.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就建筑物防雷分类及各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引下线的根数、布置、间距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应遵照执行。
10.4.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就各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都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10.4.6 本条目的在于采用等电位连接方法,阻止弱电系统被雷电过电压损坏,并防止雷电波沿配线电缆传输到控制室。
10.4.7 钢铁冶金企业中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在加工或储运油品、可燃气体时,设备和管道引起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荷,如不通过接地装置导入大地,就会集聚形成高电位,可能产生放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因此,对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2 使油品装卸站及与其相连的管线、铁道等形成等电位,并导走其中的静电,避免鹤管与运输工具之间产生电火花。
3 导出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及其放散管的静电。
4 在钢铁冶金企业中大量使用了易爆的粉状料等,因此对于此类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上应设置静电导出装置,如煤粉、在煤粉制备系统、喷吹系统的设备、官道上等均应设置。
10.4.8 本条目的在于更清楚地规定不同贮罐直径情况下接地数量的要求。
10.4.10 由于人们普遍穿着的人造织物服装极易产生静电,它往往聚积在人体上。为防止静电可能产生的火花,需在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此类消除静电装置是指用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在进入这些场所前应抚摸此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扶手应与防静电接地装置相连。
10.4.11 通常静电的电位较高,电流却较小,所以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即可。
10.4.13 防静电接地装置要求的接地电阻值较大,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等其他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其接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要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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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管线布置
-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安全疏散
- 5.2 建筑构造
- 5.3 建(构)筑物防爆
- 6 工艺系统
- 6.1 采矿和选矿
- 6.2 综合原料场
- 6.3 焦化
-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 6.5 烧结和球团
- 6.6 炼铁
- 6.7 炼钢
- 6.8 铁合金
- 6.9 热轧及热加工
- 6.10 冷轧及冷加工
-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4 其他辅助设施
-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8.5 消防排水
-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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