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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液压润滑系统
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开闭装置。
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廊)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6.12.3 丙类液压、润滑油品站(库)可设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
6.12.4 桶装丙类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与库区围墙的间距不得小于5.0m。丙类桶装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个仓库内时,应设防火墙隔开。
2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设外开门,也可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的防火隔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100㎡的防火隔间,可设1个门。门宽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150mm。
3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防雷和自然通风。
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廊)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6.12.3 丙类液压、润滑油品站(库)可设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
6.12.4 桶装丙类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与库区围墙的间距不得小于5.0m。丙类桶装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个仓库内时,应设防火墙隔开。
2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设外开门,也可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的防火隔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100㎡的防火隔间,可设1个门。门宽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150mm。
3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防雷和自然通风。
条文说明
6.12.1 液压系统一般工作压力较高,供油系统管道破裂或其他原因引起泄漏,易造成高压喷射油雾,油雾的闪点较低,易于燃烧,因此要求液压系统有完善的安全、减压和闭锁措施。
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和电缆隧(廊)道、电气地下室都是钢铁冶金企业的重点防火区域,火灾危险性较大,而油库区域易产生油气,鉴于此要求设计中两类场所不宜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则应做防火隔断,所使用的防火门应为甲级且常闭。
6.12.3 为满足工艺要求,液压润滑油库距离其所属设备或机组的距离不应太远。我国钢铁冶金企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引进的轧机,均设有地下润滑油库和液压油库,由于外方对该类地下油库的消防、通风及电气设施的设计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运行至今,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故作此规定。
6.12.4 为避免油桶的摔、撞,便于装卸,故规定桶装油品库应为单层建筑。从安全性和经济性考虑,规定当丙类桶装润滑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隔开。
为利于发生火灾事故时人员和油桶的疏散,规定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润滑油品的危险性较低,所以也可以在墙外侧设推拉门。每个防火隔间的开门数量,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一致。规定设置斜坡式门槛,主要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防止油品流散到室外而使火灾蔓延。但斜坡式门槛也不宜过高,过高将给平时作业造成不便。
按桶装油品的性质,规定库房建筑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和自然通风措施。
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和电缆隧(廊)道、电气地下室都是钢铁冶金企业的重点防火区域,火灾危险性较大,而油库区域易产生油气,鉴于此要求设计中两类场所不宜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则应做防火隔断,所使用的防火门应为甲级且常闭。
6.12.3 为满足工艺要求,液压润滑油库距离其所属设备或机组的距离不应太远。我国钢铁冶金企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引进的轧机,均设有地下润滑油库和液压油库,由于外方对该类地下油库的消防、通风及电气设施的设计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运行至今,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故作此规定。
6.12.4 为避免油桶的摔、撞,便于装卸,故规定桶装油品库应为单层建筑。从安全性和经济性考虑,规定当丙类桶装润滑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隔开。
为利于发生火灾事故时人员和油桶的疏散,规定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润滑油品的危险性较低,所以也可以在墙外侧设推拉门。每个防火隔间的开门数量,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一致。规定设置斜坡式门槛,主要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防止油品流散到室外而使火灾蔓延。但斜坡式门槛也不宜过高,过高将给平时作业造成不便。
按桶装油品的性质,规定库房建筑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和自然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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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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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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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综合原料场
- 6.3 焦化
-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 6.5 烧结和球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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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4 其他辅助设施
-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8.5 消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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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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