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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10.3.1 主电缆隧(廊)道应满足人员进入检查、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的要求。两边有支架的电缆隧(廊)道,支架间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1.0m;一边有支架的电缆隧(廊)道,支架端头与墙壁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0.9m。隧道高度不宜小于2.0m。
10.3.2 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4m。
10.3.3 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保持通风良好,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机械通风;长距离的隧道,宜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机械通风装置应在火灾发生时可靠地自动关闭。地面以上大型电缆夹层的外墙上宜设置排烟和通风装置。
10.3.4 电缆隧(廊)道每隔70.0~100.0m应设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当电缆隧(廊)道内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可为150.0m。
10.3.5 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设施,并采取防渗水和防渗油的措施。
10.3.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10.3.7 密集敷设电缆的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不应敷设油、气管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且不宜敷设热力管道。
10.3.8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及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要求,并宜采用铜芯电缆。
10.3.9 对有重要负荷的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两回路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不宜在同一条电缆隧(廊)道中明敷。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别设在电缆隧(廊)道两侧的电缆桥架上;对于只有单侧电缆桥架的隧道,电缆应分层敷设,并应对主电源回路电缆采取防火涂料、防火隔板、耐火槽盒或阻燃包带等防火措施。
10.3.10 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3.0m长的区段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等防火措施。
10.3.11 厂房内的地下电缆槽沟宜避开固定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10.3.12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10.3.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3.13 高温车间的特殊区域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出铁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2 穿越或临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喷铁水、铁渣的措施。
3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
1)炼铁车间的高炉本体、出铁场、热风炉的地下;
2)炼钢车间的浇铸区地下;
3)铁水罐车和渣罐车的走行线下方;
4)焦化车间的焦炉炉顶栏杆等高温场所;
5)耐火材料车间内的隧道窑之间、窑顶上方。
4 热装钢锭或钢坯的场所附近不宜设置电缆沟,如需设置时,沟内不应明敷电缆。
5 钢水罐车和渣罐车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溅及隔热措施。
6 电弧炉、钢包精炼炉的短网在穿过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应采取防磁措施。
7 电炉水冷电缆应远离磁性钢梁或采用非磁性钢梁。
8 横穿热轧车间铁皮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铁皮沟的过梁内,或在管线外部加装隔热层及钢板保护。
10.3.14 矿区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坑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的有关规定。
2 只有井下照明用电设施的小型矿山宜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木支架的进风竖井筒中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耐火电缆。
4 溜井中禁止敷设电缆。
5 地面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0.3m,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同一层电缆桥架上。
6 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7 巷道个别地段地面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铁质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将电缆覆盖。
10.3.15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的有关规定。
10.3.2 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4m。
10.3.3 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保持通风良好,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机械通风;长距离的隧道,宜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机械通风装置应在火灾发生时可靠地自动关闭。地面以上大型电缆夹层的外墙上宜设置排烟和通风装置。
10.3.4 电缆隧(廊)道每隔70.0~100.0m应设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当电缆隧(廊)道内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可为150.0m。
10.3.5 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设施,并采取防渗水和防渗油的措施。
10.3.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10.3.7 密集敷设电缆的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不应敷设油、气管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且不宜敷设热力管道。
10.3.8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及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要求,并宜采用铜芯电缆。
10.3.9 对有重要负荷的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两回路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不宜在同一条电缆隧(廊)道中明敷。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别设在电缆隧(廊)道两侧的电缆桥架上;对于只有单侧电缆桥架的隧道,电缆应分层敷设,并应对主电源回路电缆采取防火涂料、防火隔板、耐火槽盒或阻燃包带等防火措施。
10.3.10 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3.0m长的区段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等防火措施。
10.3.11 厂房内的地下电缆槽沟宜避开固定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10.3.12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10.3.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表10.3.12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m)
1 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出铁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2 穿越或临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喷铁水、铁渣的措施。
3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
1)炼铁车间的高炉本体、出铁场、热风炉的地下;
2)炼钢车间的浇铸区地下;
3)铁水罐车和渣罐车的走行线下方;
4)焦化车间的焦炉炉顶栏杆等高温场所;
5)耐火材料车间内的隧道窑之间、窑顶上方。
4 热装钢锭或钢坯的场所附近不宜设置电缆沟,如需设置时,沟内不应明敷电缆。
5 钢水罐车和渣罐车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溅及隔热措施。
6 电弧炉、钢包精炼炉的短网在穿过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应采取防磁措施。
7 电炉水冷电缆应远离磁性钢梁或采用非磁性钢梁。
8 横穿热轧车间铁皮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铁皮沟的过梁内,或在管线外部加装隔热层及钢板保护。
10.3.14 矿区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坑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的有关规定。
2 只有井下照明用电设施的小型矿山宜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木支架的进风竖井筒中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耐火电缆。
4 溜井中禁止敷设电缆。
5 地面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0.3m,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同一层电缆桥架上。
6 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7 巷道个别地段地面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铁质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将电缆覆盖。
10.3.15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1~10.3.3 钢铁冶金企业内电缆敷设方式种类繁多,主要有:直埋、明敷、暗敷(墙内、埋地),电缆沟内敷设,电缆隧(廊)道内敷设,沿电缆桥架敷设,架空敷设,在电缆夹层、电缆室内敷设等,本节规定了于防火设计有关的电缆敷设要求。
主电缆隧(廊)道是指由总降[或其他变(配)电所]至各主要车间去的主干隧道,一般它有多条分支去有关车间,主电缆隧(廊)道一般在数百米以上,隧道内电缆较多,电缆运行中会产生热量,检查、维护人员也经常出入,特别在事故状态时,会有多人进入处理事故。所以对隧道内人员最小活动空间和通风均有要求,以便于使电缆隧(廊)道降温、延长电缆使用寿命、进行常规检查和事故处理。
10.3.4 本条规定了电缆隧(廊)道防火分区的划分方法,防火分区的长度可根据电缆隧(廊)道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敷设电缆的特性确定,一般在70.0~100.0m之间。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加常开式防火门隔断,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可自行关闭。对于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则可将防火分区长度增大1倍,但不应超过150.0m。
10.3.6 在调查中发现确有在电缆沟中同时敷设油管,甚至可燃气体管道的现象,这是十分危险的。若油管漏油,可燃气体漏气,聚集在电缆沟内,一旦电缆绝缘损坏冒火或放炮,必将引燃电缆或可燃油、气,引起火灾甚至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故必须禁止。
10.3.7 地下电缆室、电缆夹层内一般均敷设大量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他们在运行中将产生热量并散发在这些空间内,如果有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内,必将使室内的温度再升高,影响电缆运行,甚至加速电缆绝缘的老化,容易引起火灾,故不宜在上述室内布置热力管道,更不应将可燃油、气管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非电力设备布置在上述室内。
10.3.8 电缆的选择、敷设及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中国加入WTO后,铜材的进口渠道多,价格为国际市场价格,铜材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经大量调查研究统计,铝芯线缆火灾事故要比铜芯线缆高出50倍以上,故条文规定宜采用铜芯线缆。另外,钢铁冶金企业车间温度一般较高,车间内热点、热区多,故靠近高温区的电缆采用铜芯耐高温电缆为宜。
10.3.9 工业企业中控制直流电源、消防电源等的两路电源供电重要回路,对于工艺系统的自动控制,消防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至关重要。本条规定意在保证两路供电电源在火灾等恶劣事故状态下,至少保证一路供电能够继续工作。
10.3.10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第7.0.4条制定。
10.3.11 厂房内的地下电缆槽沟避开固定明火点或有火花产生的地点,目的在于防止火星、粉尘和油脂掉入或渗入槽沟内,引发火灾。
10.3.13、10.3.14 电缆火灾是钢铁冶金企业中最常发生的,也是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火灾。导致电缆火灾的原因不外乎内因和外因,而对于钢铁冶金企业来说,外因导致的电缆火灾次数要高于其他大量使用电缆的工业企业,究其原因,与钢铁冶金企业存在大量的高温物料、高温场所有关。在炼铁、炼钢车间,铁水、钢水的温度在1400℃以上,高温辐射严重,铁水、钢水及热渣还有飞溅的可能,故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这些热区,无法避开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用隔热措施。外机械损伤、酸碱腐蚀等情况也会导致电缆绝缘的破损,造成火灾的发生。因此给予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主电缆隧(廊)道是指由总降[或其他变(配)电所]至各主要车间去的主干隧道,一般它有多条分支去有关车间,主电缆隧(廊)道一般在数百米以上,隧道内电缆较多,电缆运行中会产生热量,检查、维护人员也经常出入,特别在事故状态时,会有多人进入处理事故。所以对隧道内人员最小活动空间和通风均有要求,以便于使电缆隧(廊)道降温、延长电缆使用寿命、进行常规检查和事故处理。
10.3.4 本条规定了电缆隧(廊)道防火分区的划分方法,防火分区的长度可根据电缆隧(廊)道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敷设电缆的特性确定,一般在70.0~100.0m之间。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加常开式防火门隔断,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可自行关闭。对于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则可将防火分区长度增大1倍,但不应超过150.0m。
10.3.6 在调查中发现确有在电缆沟中同时敷设油管,甚至可燃气体管道的现象,这是十分危险的。若油管漏油,可燃气体漏气,聚集在电缆沟内,一旦电缆绝缘损坏冒火或放炮,必将引燃电缆或可燃油、气,引起火灾甚至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故必须禁止。
10.3.7 地下电缆室、电缆夹层内一般均敷设大量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他们在运行中将产生热量并散发在这些空间内,如果有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内,必将使室内的温度再升高,影响电缆运行,甚至加速电缆绝缘的老化,容易引起火灾,故不宜在上述室内布置热力管道,更不应将可燃油、气管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非电力设备布置在上述室内。
10.3.8 电缆的选择、敷设及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中国加入WTO后,铜材的进口渠道多,价格为国际市场价格,铜材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经大量调查研究统计,铝芯线缆火灾事故要比铜芯线缆高出50倍以上,故条文规定宜采用铜芯线缆。另外,钢铁冶金企业车间温度一般较高,车间内热点、热区多,故靠近高温区的电缆采用铜芯耐高温电缆为宜。
10.3.9 工业企业中控制直流电源、消防电源等的两路电源供电重要回路,对于工艺系统的自动控制,消防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至关重要。本条规定意在保证两路供电电源在火灾等恶劣事故状态下,至少保证一路供电能够继续工作。
10.3.10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第7.0.4条制定。
10.3.11 厂房内的地下电缆槽沟避开固定明火点或有火花产生的地点,目的在于防止火星、粉尘和油脂掉入或渗入槽沟内,引发火灾。
10.3.13、10.3.14 电缆火灾是钢铁冶金企业中最常发生的,也是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火灾。导致电缆火灾的原因不外乎内因和外因,而对于钢铁冶金企业来说,外因导致的电缆火灾次数要高于其他大量使用电缆的工业企业,究其原因,与钢铁冶金企业存在大量的高温物料、高温场所有关。在炼铁、炼钢车间,铁水、钢水的温度在1400℃以上,高温辐射严重,铁水、钢水及热渣还有飞溅的可能,故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这些热区,无法避开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用隔热措施。外机械损伤、酸碱腐蚀等情况也会导致电缆绝缘的破损,造成火灾的发生。因此给予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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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管线布置
-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安全疏散
- 5.2 建筑构造
- 5.3 建(构)筑物防爆
- 6 工艺系统
- 6.1 采矿和选矿
- 6.2 综合原料场
- 6.3 焦化
-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 6.5 烧结和球团
- 6.6 炼铁
- 6.7 炼钢
- 6.8 铁合金
- 6.9 热轧及热加工
- 6.10 冷轧及冷加工
-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4 其他辅助设施
-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8.5 消防排水
-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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