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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制楼(室)、主电室、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电力室等)、主操作室、调度室等;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主机房、硬软件开发维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重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2 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容量在8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3 柴油发电机房。
4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连接总降压变电所的电缆隧(廊)道,厂房外长度大于100.0m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4层的电缆隧(廊)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内的电缆桥(支)架,与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的或穿越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5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油管廊、地下储油间;距地坪标高大于24.0m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2m³的平台上的封闭液压站房;距地坪标高24.0m以下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10m³的地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6 油质淬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油间、燃油泵房、桶装油库、油箱间、油加热器间、油泵房(间)。
7 苯精制装置区、古马隆树脂制造装置区、焦油加工装置区。
8 不锈钢冷轧机区、修磨机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9 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地坑)、涂料预混间、彩涂混合间、成品喷涂间、溶剂室、硅钢片涂层间。
10 乙醇仓库、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硅粉仓库、化工材料等甲类和乙类物品贮存仓库,纸张等丙类物品贮存仓库。
7.0.2 下列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屏、柜数量大于12 台的电气室,屏、柜数量大于5台的仪表室。
2 铁路运输信号楼。
3 单台设备油量不大于60kg 且开关柜数量不大于15台的配电室,变(配)电系统的主控制室、继电器室、蓄电池室,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空(铁)芯电抗器室。
4 除第7.0.1条规定外的电缆隧(廊)道和电缆竖井,厂房内层数大于等于4 层的架空电缆桥(支)架,敷设有动力电缆的电缆沟。
5 煤、焦炭的运输、贮存及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
6 石墨型加工车间、喷漆(沥青)车间、喷锌处理间、树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液氮深冷处理间。
7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系统(TRT)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CCPP)的压缩机、鼓风机等的罩内。
8 物理化学分析中心、炉前快速分析室、氧气化验室、氢气化验室、燃气化验室、油分析室。
7.0.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等工段,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2 区内以及附加2 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7.0.4 具有2个及以下工艺厂区的企业,其消防控制室可与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合用。
7.0.5 具有3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应设置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并应有消防安全系统实时监视、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火警受理与网络通信、消防安全辅助决策与指挥、关键消防安全设备冗余控制的功能。其各工艺厂区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
7.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1 主控制楼(室)、主电室、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电力室等)、主操作室、调度室等;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主机房、硬软件开发维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重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2 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容量在8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3 柴油发电机房。
4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连接总降压变电所的电缆隧(廊)道,厂房外长度大于100.0m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4层的电缆隧(廊)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内的电缆桥(支)架,与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的或穿越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5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油管廊、地下储油间;距地坪标高大于24.0m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2m³的平台上的封闭液压站房;距地坪标高24.0m以下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10m³的地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6 油质淬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油间、燃油泵房、桶装油库、油箱间、油加热器间、油泵房(间)。
7 苯精制装置区、古马隆树脂制造装置区、焦油加工装置区。
8 不锈钢冷轧机区、修磨机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9 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地坑)、涂料预混间、彩涂混合间、成品喷涂间、溶剂室、硅钢片涂层间。
10 乙醇仓库、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硅粉仓库、化工材料等甲类和乙类物品贮存仓库,纸张等丙类物品贮存仓库。
7.0.2 下列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屏、柜数量大于12 台的电气室,屏、柜数量大于5台的仪表室。
2 铁路运输信号楼。
3 单台设备油量不大于60kg 且开关柜数量不大于15台的配电室,变(配)电系统的主控制室、继电器室、蓄电池室,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空(铁)芯电抗器室。
4 除第7.0.1条规定外的电缆隧(廊)道和电缆竖井,厂房内层数大于等于4 层的架空电缆桥(支)架,敷设有动力电缆的电缆沟。
5 煤、焦炭的运输、贮存及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
6 石墨型加工车间、喷漆(沥青)车间、喷锌处理间、树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液氮深冷处理间。
7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系统(TRT)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CCPP)的压缩机、鼓风机等的罩内。
8 物理化学分析中心、炉前快速分析室、氧气化验室、氢气化验室、燃气化验室、油分析室。
7.0.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等工段,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2 区内以及附加2 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7.0.4 具有2个及以下工艺厂区的企业,其消防控制室可与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合用。
7.0.5 具有3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应设置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并应有消防安全系统实时监视、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火警受理与网络通信、消防安全辅助决策与指挥、关键消防安全设备冗余控制的功能。其各工艺厂区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
7.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条文说明
7.0.1、7.0.2 本条是在总结几十年来中国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案例分析、消防安全系统运行有效性、可靠性分析等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系统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钢铁冶金企业的各类主要的防护区域火灾自动报警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根据统计,钢铁冶金行业中电缆火灾占了很大的比重,其中有几起造成了巨大损失。钢铁冶金企业内涉及供配电、控制、信号、动力等方面的电缆遍布全厂,尤其在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沟和车间内电缆桥架等建筑或区域内电缆密集程度很高,火灾具有发展速度快、扑救困难等特点,另外这些电缆往往贯通全厂,火灾易于蔓延,危害性很大。近年来冶金企业也开始大量采用阻燃电缆,这往往造成人们的麻痹,实际上阻燃或阻止火焰传播的电缆并不意味着该电缆是非可燃的,“在适当的条件下,阻燃电缆会支持自持燃烧”(引自我国《核安全法规》HAF 0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另外美国的电缆耐火研究也表明:不仅阻燃电缆支持燃烧,而且涉及阻燃电缆的火灾比起非阻燃含聚氯乙烯的电缆火灾更难扑灭。鉴于此,本条对电缆火灾危险场所作了详尽的规定。
2 钢铁冶金企业电气地下室火灾场景十分复杂,一般包含大量的电缆托架、电气设备,甚至还有油类设备等,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性很大,因此本规范将其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由于冷轧轧机使用轧制油的特点,不锈钢冷轧机组、修磨机组(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也很容易发生火灾,因此本规范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钢铁冶金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液压润滑油库,常使用的液压油主要是乳化液、脂肪酸脂、水乙二醇等难燃油类,但根据近几年工艺加工精度的要求,可燃液压油得到了更广泛的使用。润滑油多为石油基,闪点(开口)一般高于120℃。根据油库所处的位置、用油量的大小、发生火灾后的危害程度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设置原则:
1)油箱总容积指油箱内储存的油的体积。油液总容积指油管廊中油管内所储存油的总体积。地上的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的设置位置包括在地面和高空平台上的。
2)地下的液压站、润滑油库油罐廊等,由于处于地下,出现问题不易发现,而且扑救困难,火灾危害大,应设置自动探测报警系统。
3)距离地坪标高24.0m及以上的液压润滑站房(如高炉炉顶液压站等),当其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2m³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且位于高空,扑救困难,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尽早发现火灾,及时扑救,避免或限制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4)距离地坪标高小于24.0m的,油箱总容量大于10m³的地上封闭液压站、润滑油库,火灾危险性大,这些场所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对于钢铁冶金企业中大量存在的小型地上液压站、润滑油站,多设置于敞开空间,而且位置分散。另外由于这些场所可燃油少,即使发生火灾影响范围也很小。因此本规范未作规定,但有条件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钢铁冶金企业中存在较多一般性质的电气室、仪表室,其内部可燃物很少,因此本规范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冶金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YB/T 4125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些场所中屏、柜数量大于一定数量的电气室和仪表室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矿区车间变电所及井下变电所往往容量较小,火灾危险性小,且发生火灾时对周边影响较小,人员也不便于监控。因此本规范不作规定,但如果条件允许,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3 钢铁冶金企业焦化、耐火、石灰等工艺中均使用煤气等可燃气体,且不同工艺中煤气的成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焦炉煤气含H2约58.8%、含CH4约25.6%,仅含约5.9%的CO,爆炸性可燃气体成分高,而转炉煤气含CO约58.5%、含N2约21.5%、含CO2约15.1%。总体而言,煤气富含CO、CO2、H2、CH4、O2等。总结冶金行业以往的成功做法,并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本条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作了规定。
工艺装置包括各工艺内按本规范附录C所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属于2区以及附加2区内的所有区域,如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等工段,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储运设备包括符合本规范附录C所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属于2区以及附加2区内的储罐区、装卸设备、灌装站等。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要求可以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7.0.4 对于只有二个工艺厂区的小型企业,宜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另外由于许多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中往往建筑面积十分紧张,工厂设专人管理的可能性很小,不能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根据近几十年来冶金企业的成功做法,此时消防控制室可与其他生产过程的主控制室或中央控制室等合并建设。因为中央控制室、主控制室等长期24h有人值守,并且合并建设便于在火灾时结合生产的实际状况进行消防救灾,统一指挥管理。
7.0.5 按照我国目前规定的钢、铁产能100万t以上的即为大型企业,这样的企业往往会包含多条工艺生产线,即多个工艺厂区,工艺复杂,保护对象类型多,火灾的直接和间接危害性较大。为了快速反应,及时处理、控制和扑灭火灾,本条规定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应设消防安全监控中心。这样做还有如下好处:第一,实现消防安全系统的集中监控和管理;第二,减少业主的人员和资金投入;第三,便于工厂根据灾害情况进行决策,及时恢复生产。
根据钢铁冶金企业的特点,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钢铁冶金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具有的功能。与城市119消防指挥系统不同的是:本系统更强调实时监控功能,要求达到远程的监视和控制,目的在于立足自救,提高系统的应对速度和能力。
1 根据统计,钢铁冶金行业中电缆火灾占了很大的比重,其中有几起造成了巨大损失。钢铁冶金企业内涉及供配电、控制、信号、动力等方面的电缆遍布全厂,尤其在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沟和车间内电缆桥架等建筑或区域内电缆密集程度很高,火灾具有发展速度快、扑救困难等特点,另外这些电缆往往贯通全厂,火灾易于蔓延,危害性很大。近年来冶金企业也开始大量采用阻燃电缆,这往往造成人们的麻痹,实际上阻燃或阻止火焰传播的电缆并不意味着该电缆是非可燃的,“在适当的条件下,阻燃电缆会支持自持燃烧”(引自我国《核安全法规》HAF 0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另外美国的电缆耐火研究也表明:不仅阻燃电缆支持燃烧,而且涉及阻燃电缆的火灾比起非阻燃含聚氯乙烯的电缆火灾更难扑灭。鉴于此,本条对电缆火灾危险场所作了详尽的规定。
2 钢铁冶金企业电气地下室火灾场景十分复杂,一般包含大量的电缆托架、电气设备,甚至还有油类设备等,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性很大,因此本规范将其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由于冷轧轧机使用轧制油的特点,不锈钢冷轧机组、修磨机组(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也很容易发生火灾,因此本规范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钢铁冶金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液压润滑油库,常使用的液压油主要是乳化液、脂肪酸脂、水乙二醇等难燃油类,但根据近几年工艺加工精度的要求,可燃液压油得到了更广泛的使用。润滑油多为石油基,闪点(开口)一般高于120℃。根据油库所处的位置、用油量的大小、发生火灾后的危害程度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设置原则:
1)油箱总容积指油箱内储存的油的体积。油液总容积指油管廊中油管内所储存油的总体积。地上的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的设置位置包括在地面和高空平台上的。
2)地下的液压站、润滑油库油罐廊等,由于处于地下,出现问题不易发现,而且扑救困难,火灾危害大,应设置自动探测报警系统。
3)距离地坪标高24.0m及以上的液压润滑站房(如高炉炉顶液压站等),当其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2m³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且位于高空,扑救困难,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尽早发现火灾,及时扑救,避免或限制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4)距离地坪标高小于24.0m的,油箱总容量大于10m³的地上封闭液压站、润滑油库,火灾危险性大,这些场所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对于钢铁冶金企业中大量存在的小型地上液压站、润滑油站,多设置于敞开空间,而且位置分散。另外由于这些场所可燃油少,即使发生火灾影响范围也很小。因此本规范未作规定,但有条件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钢铁冶金企业中存在较多一般性质的电气室、仪表室,其内部可燃物很少,因此本规范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冶金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YB/T 4125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些场所中屏、柜数量大于一定数量的电气室和仪表室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矿区车间变电所及井下变电所往往容量较小,火灾危险性小,且发生火灾时对周边影响较小,人员也不便于监控。因此本规范不作规定,但如果条件允许,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3 钢铁冶金企业焦化、耐火、石灰等工艺中均使用煤气等可燃气体,且不同工艺中煤气的成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焦炉煤气含H2约58.8%、含CH4约25.6%,仅含约5.9%的CO,爆炸性可燃气体成分高,而转炉煤气含CO约58.5%、含N2约21.5%、含CO2约15.1%。总体而言,煤气富含CO、CO2、H2、CH4、O2等。总结冶金行业以往的成功做法,并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本条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作了规定。
工艺装置包括各工艺内按本规范附录C所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属于2区以及附加2区内的所有区域,如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等工段,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储运设备包括符合本规范附录C所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属于2区以及附加2区内的储罐区、装卸设备、灌装站等。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要求可以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7.0.4 对于只有二个工艺厂区的小型企业,宜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另外由于许多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中往往建筑面积十分紧张,工厂设专人管理的可能性很小,不能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根据近几十年来冶金企业的成功做法,此时消防控制室可与其他生产过程的主控制室或中央控制室等合并建设。因为中央控制室、主控制室等长期24h有人值守,并且合并建设便于在火灾时结合生产的实际状况进行消防救灾,统一指挥管理。
7.0.5 按照我国目前规定的钢、铁产能100万t以上的即为大型企业,这样的企业往往会包含多条工艺生产线,即多个工艺厂区,工艺复杂,保护对象类型多,火灾的直接和间接危害性较大。为了快速反应,及时处理、控制和扑灭火灾,本条规定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应设消防安全监控中心。这样做还有如下好处:第一,实现消防安全系统的集中监控和管理;第二,减少业主的人员和资金投入;第三,便于工厂根据灾害情况进行决策,及时恢复生产。
根据钢铁冶金企业的特点,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钢铁冶金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应具有的功能。与城市119消防指挥系统不同的是:本系统更强调实时监控功能,要求达到远程的监视和控制,目的在于立足自救,提高系统的应对速度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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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管线布置
-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安全疏散
- 5.2 建筑构造
- 5.3 建(构)筑物防爆
- 6 工艺系统
- 6.1 采矿和选矿
- 6.2 综合原料场
- 6.3 焦化
-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 6.5 烧结和球团
- 6.6 炼铁
- 6.7 炼钢
- 6.8 铁合金
- 6.9 热轧及热加工
- 6.10 冷轧及冷加工
-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4 其他辅助设施
-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8.5 消防排水
-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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