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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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类型和范围


1.0.1 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飞镖、电竞、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及其它游艺、游乐场所,真人CS、密室逃生、剧本杀、情景剧类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保龄球馆、台球厅、棒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汗蒸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注:公共娱乐场所中所包括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网吧、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足疗店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1.0.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主要指营业厅、多功能厅、会议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1.0.3 重要公共建筑
    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一般包括: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7、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20床(人)及以上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属于公共建筑。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按照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注:如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设计总床位数或老人总数少于20床(人),消防设计应参照旅馆建筑设计。
    3、老年人公寓等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
    在非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老年公寓等居住建筑,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
1.0.5 儿童活动场所
    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的儿童用房,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等。
1.0.6 医疗建筑
    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建筑。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中心等按照医疗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医院内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科研用房教学用房等按照相应功能的防火规范进行消防设计。
    对于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7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
    当商业网点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4.11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时,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层高须控制在5米及以下。
1.0.8 大型商业综合体: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1.0.9 下列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独立设置的设备用房,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可参照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确定:
独立设置的设备用房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
 
1.0.10 实训楼
    学校内进行职业实习和专业技术训练的教育建筑。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分类;如为实训车间,应按照厂房设计,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
1.0.11 公寓
    住宅用地上的住宅式公寓按照住宅进行消防设计;学校、企业用于学生、员工等居住的公寓应按照宿舍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在商业用地的公寓应按照旅馆进行消防设计。
1.0.12 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
    单一建筑任意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米,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1.0.13 汽车库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或电动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需消防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中“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及以上的车库”,包括非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独立建造的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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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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