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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总则


8.1.1 当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地下室空间利用自然通风防烟或自然排烟时,其楼层数不应超过2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米。
8.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3.3.1、4.4.2条中的“建筑高度”按《建规》附录A确定;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的分段高度按每段系统服务区域的楼层高度之和确定。
8.1.3 屋顶专用风机机房设置原则如下:
    1、排烟风机与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宜分别设置在不同专用机房内;
    2、屋顶不具备设置专用机房条件时,可采用专用屋顶消防风机,且应设置满足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8.1.4 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位置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8.1.5 防排烟系统的风管及风口断面尺寸按计算风量确定,风机风量按设计风量确定。
8.1.6 多个系统共用竖井时竖井截面积按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1、加压送风系统共用进风竖井:火灾时竖井截面积按同一防火分区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排烟系统共用排烟竖井:火灾时竖井截面积按最大的一个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
    3、补风系统共用进风竖井:火灾时竖井截面积按一个最大补风系统的补风量计算;
    4、加压与补风系统共用进风竖井:火灾时竖井截面积按1和3风量之和计算;
    5、平时通风竖井与防排烟竖井共用时,竖井截面积按平时风量和火灾时风量取大值计算。
8.1.7 无关管道穿越楼梯间、前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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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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