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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2.1 按《建规》第7.1.2条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
2.2.2 消防车可利用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作为消防回车场地,场地直线段至交叉口交点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2m。
消防回车场地

消防回车场地
2.2.3 消防车转弯半径是消防车外轮转弯半径。(引自《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2.2.4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和消防车回车场应根据建筑高度选用,单、多层建筑按照普通消防车选用,高层建筑按照登高消防车选用。
2.2.5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承载力满足要求的硬质铺装面层,不应采用植草砖(格)、草坪等隐形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2.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包括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并确保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2.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宜能覆盖建筑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外墙的所有开口。
    1、当住宅建筑场地受限,确有困难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于住户侧时,应至少覆盖面向场地一侧的每户的一个开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于公共区域一侧时,应至少覆盖至各单元公共区域。(图示1,2)
    2、大于50米的住宅楼,当场地受限,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法覆盖至每户时,部分住户可增设不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作为补充。(图示1)
    3、住宅山墙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山墙上须设有满足消防救援的外窗。
2.2.7
2.2.8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距离不应小于5米,高度50米及以下的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当住宅建筑外墙有凹凸时,内凹部位宽度小于10米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的距离按照设有外门窗的最外侧主体外墙起算。
    对于连廊户型的住宅楼,连廊侧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内凹部位宽度不大于10米,深度不大于10米时,内凹范围内可设置高度不大于5米的门厅、商业等裙房。
2.2.8
2.2.9 当在建筑投影范围内设有垂直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2.2.9
 
2.2.10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距离大于40m时,应在尽端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
2.2.10
2.2.11 由多种建筑高度组合的高层建筑群,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部分,应符合该部分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部分,当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高层建筑群的长边或周边长度应按照组合高层建筑群的整体计算。
2.2.10
2.2.12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于两座建筑之间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边缘可贴邻非扑救建筑外墙,但非扑救建筑外墙上不应有突出外墙的雨棚、台阶、飘窗、空调板等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构件;当两座建筑均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可以共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2.12
2.2.13 高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入口至楼梯间的距离应不大于30米。
2.2.14 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单、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及每个商业网点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
2.2.15 厂房、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需考虑通过相邻防火分区进行消防救援。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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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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