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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0.1 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以下简称《车规》)中第6.0.6条的要求,当每个防火分区内已另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可共用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的楼梯间进行疏散,通向此楼梯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防火分区
5.0.2 多层公共建筑的楼梯当分散设置有困难需采用剪刀楼梯做为两个安全出口时,仍应满足《建规》第5.5.10条的要求。当公共建筑中商场、展厅等采用剪刀楼梯间并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使用时,该剪刀楼梯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5.0.3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形式可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2、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至楼梯间的门;
    3、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开敞楼梯时,二层的疏散距离应算至首层直通室外的外门,楼梯按照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0.4 如利用符合《建规》第6.6.4条的连廊、天桥作为安全出口,并计入疏散宽度时,开向连廊或天桥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周边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计入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
5.0.5 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4款规定外,也可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1款和第3款的要求。
5.0.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每个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当其中的房间具有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疏散门且均为安全出口时,该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8米。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0.6
5.0.7 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至疏散楼梯间门或者疏散楼梯梯段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5.0.8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疏散门按照《建规》第8.1.6条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时,该疏散走道两侧的房间门应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疏散门距离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应超过15米。
5.0.8
5.0.9 商业综合体中的影院疏散宽度百人指标应按照《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计算,单独建造的影院疏散宽度百人指标应按照相应建筑标准计算。
5.0.10 不同场所计算疏散人数时,可按下述方式计算:
    1、电影厅观众厅疏散人数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电影厅候场厅疏散人数宜按照0.75人/㎡计算;设置在其他建筑的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会议室等,不包括学校教室),其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2、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按《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相关规定执行;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疏散人数时,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疏散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4、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依据《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疏散人数。
5.0.11 由多个高度不同的单元组成的住宅建筑,各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较低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
5.0.1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其疏散外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建规》第6.1.3、6.1.4条规定的2米、4米。
5.0.13 除剪刀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两个采用室外敞开式连廊连通的前室、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外,不应穿过一座疏散楼梯间的前室进入另一座疏散楼梯间的前室。
5.0.13
5.0.14 住宅楼首层扩大前室可作为该建筑多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户门不应直接开向该共用前室。
5.0.14
5.0.15 建筑底部设有室外架空层时,当外门至架空层顶板边缘的距离不大于架空层开口净高时,该外门可作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0.15
5.0.16 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有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除按照《建规》第5.5.9条规定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外,也可借用开向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0.17《车规》第6.0.7条规定汽车库可以利用住宅地下室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利用同一部住宅疏散楼梯间的汽车库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1个。汽车库与住宅疏散楼梯间之间连通走道可利用住宅楼内的疏散走道(可不再防火分隔),该疏散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隔,两侧房间的门均应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5.0.17
5.0.18 建筑中仅服务于其中部分楼层的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形式、每百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可根据所服务楼层的使用功能及高度、层数或埋深等确定。
5.0.19 汽车坡道不需划分防火分区、可不考虑疏散距离。
5.0.20 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5.0.21 大开间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5.17-3条确定。
5.0.2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面面积(含门窗面积)的50%时,或疏散走道两侧采用(部分或全部)耐火极限低于1.00h的玻璃隔墙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规》第5.5.17条的要求。
5.0.23 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
5.0.24 两层及以下联排商铺(非商业网点)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可选择下列措施之一:
    1、按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每套商铺与相邻商铺外墙开口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米。
    2、按照《建规》第5.5.15条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上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通向下层,每套商铺上下层总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整套商铺需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5.0.25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上的开口采用甲级防火门、窗且裙房部分独立疏散时,其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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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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