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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3.1 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专用火灾探测器,报警线路可接本防火分区的报警回路或防火卷帘控制器。
9.3.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水泵房控制室或与控制柜合设的水泵房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9.3.3 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当电梯五方对讲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相关通信线路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2.2条规定时,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消防电梯轿厢内部专用消防对讲电话使用。
9.3.4 依据《建规》第8.4.1.13条,联动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挡烟垂壁,可局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发出火灾警报。
9.3.5 不需要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社区活动中心,只有局部为“老年人活动室”,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9.3.6 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3.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当有常开防火门时应设防火门监控系统;除住宅外的其他建筑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防火门监控系统。
9.3.8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具体根据暖通专业要求设置。
9.3.9 住宅楼梯间可以每3层设置一个应急广播扬声器,其他建筑应层层设置。
9.3.10 住户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类型、位置与采用的燃气类别相关,该系统可自成独立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无关。
9.3.11 建筑(群)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时,为其服务且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联动设备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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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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