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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9.2.1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采用消防专用应急回路沿电气竖井为竖井内的分区集中电源供电,可以等同于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每条消防专用回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5kW。
9.2.2 第二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用房的备用照明灯具应自带蓄电池,并应满足转换时间要求。
9.2.3 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设在消防风机房。
9.2.4 剪刀楼梯间两部楼梯设置的消防应急灯具,均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9.2.5 未设火灾报警系统的建筑,当室外设有消防控制室时,该建筑内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方式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控制型系统。
9.2.6 火灾状态下,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设置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持续性灯具,并应确保灯具的光源始终处于应急点亮的状态。
9.2.7 地下车库A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设置:
    1、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吊装,标志面与车行方向垂直;
    2、设置在疏散通道两侧,距地1米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9.2.8 地下车库设置的车行道指示灯,不应接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2.9 下列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
    2、商铺内最远点至通向商铺门直线距离超过15m或不能直接看到出口的场所。
9.2.10 消防应急灯具在墙壁或顶棚设置时,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5条执行。
9.2.11 建筑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时,开敞式楼梯间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9.2.12 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9.2.13 电井不属于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可不设备用照明。
9.2.14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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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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