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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烟


8.2.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主楼投影线以外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部分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时,其防烟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8.2.2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满足《防排烟标准》第3.1.3条第2款时,相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8.2.3《防排烟标准》第3.1.3条第2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每个开向前室的疏散门上方或正对面,如条件有限,可以仅顶送或设置在正对每个开向前室疏散门的墙面,但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见附图1、2。
8.2.3
8.2.4 首层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除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3.2.2条以外,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尚不应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3㎡。
8.2.5《防排烟标准》第3.1.6条中“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应理解为: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连通的开口(包括防火门),各梯段能分别直接出室外,且二者之间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应满足楼梯间的要求,如下图所示。
8.2.5
8.2.6 除《防排烟标准》第3.1.6条规定的地下封闭楼梯间以外,其它封闭楼梯间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米时,应在外墙上设置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并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二者的位置宜满足自然对流条件。
8.2.7 仅服务于3层及以下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且应在每层加压送风口附近设置手动启动装置联动加压送风机开启。
8.2.8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8.2.9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加压送风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m³/㎡·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计算送风量之和计算。
8.2.10 加压送风系统计算时,相关参数按照以下原则选取:
    1、Ak取值时住宅建筑(含住宅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地下储藏室、地下车库等非居住功能区域)的楼梯前室可按1个门计算。“三合一”前室Ak应按2个门计算;
    2、前室小于3层时,N1取实际层数;前室大于或等于3层时,N1取3;
    3、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进行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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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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