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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
7.1.1 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楼合建的医疗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h计算。
7.1.2 建筑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外,室内、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消水规》)表3.3.2、表3.5.2中地下建筑的规定。
7.1.3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符合《消水规》第3.5.3条的要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折减。
7.1.4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当建筑下部(其他使用功能)的自动灭火系统符合全保护的要求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消水规》第3.5.3条的要求折减。
7.1.5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底部的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为3h;
2、当底部为多种功能组合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为3h;
3、当底部为单一功能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为2h。
7.1.6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7.1.7 多种功能组合的单、多层建筑消防设计流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其防火分区完全独立,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水规》表3.5.2选取,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2、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未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对照《消水规》表3.5.2中的不同功能按建筑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分别计算,且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的总体积确定。
7.1.8 除地下为车库的建筑外,建筑体积计算应含地下室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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