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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构造
6.0.1 同一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面(含地下室顶板),下部建筑的顶板设有采光口、通风排烟口等开口时,该顶部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m。
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当通风、排气口设置防火阀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6.0.2 根据规范要求,下列场所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1、《建规》第5.5.9-1条“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禁止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儿童活动场所和影院等规范明确要求用防火隔墙分隔的场所均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等均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6.0.3 除规范明确规定外,直接开向室外的设备机房门、楼梯间门等,均可采用普通门。
6.0.4 住宅和非住宅合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总高度执行公共建筑相关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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