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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排烟
8.3.1 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面积不大于300㎡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8.3.2 民用建筑内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包括: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换热站、制冷机房等及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柴油发电机房。
8.3.3 建筑中无人员经常停留且无可燃物的仅供给水排水、采暖、空调水管等布置的管道设备层可不设排烟设施。
8.3.4 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功能区域中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按照《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的公共建筑相关条文执行。
8.3.5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的观众厅排烟量应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9条(按90m³/(㎡·h)或13次/h换气次数计算取大值)和《防排烟标准》第4.6.3条分别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计算排烟量。
8.3.6 医院洁净手术室对细菌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有严格要求,排烟风管、补风风管及风口设于其中会造成院感风险增大。可以将面积不大于75㎡的洁净手术室的排烟口、补风口设于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如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防烟分区面积应附加最大洁净手术室的面积,计算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第4.6.3.1条执行。
8.3.7 同一个疏散走道,由内设的门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包括长度小于20米的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第4.6.3条计算。
8.3.8 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功能仍为走道性质)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宜大于45m。
8.3.9 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房间或走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4.4.12.7条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8.3.10 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所有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均设有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8.3.11《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8.3.12 净高大于6m且不高于18m的高大空间采用了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要求的有效喷淋灭火措施时(包括自动消防水炮系统,不包括雨淋系统),可按有喷淋确定排烟量;净高大于18m的高大空间采用水炮时,应按无喷淋确定排烟量。
8.3.13 对于新建地下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共用系统的设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每个防火单元应单独设排烟口、补风口,同时采取可靠的控制措施保证防火单元排烟量、补风量满足要求。
8.3.14 建筑中贯穿二层且连通空间的投影面积小于100㎡的空间,系统排烟量可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可按照《防排烟标准》第4.6.6~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建筑空间净高小于6m,可按照《防排烟标准》第4.6.3.1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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